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7期 (2004-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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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军区关于做好

2003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4〕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对象

  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军队进行编制改革,部分服役未满规定年限将提前退役的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在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离队时间等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63号)精神执行。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继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2003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的办法,有条件的单位要继续坚持就业为主、扶持就业为辅,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和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可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或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选选用。各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入员确有困难,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单位的有偿转移金标准为: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2;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2。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省直属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执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规定执行。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四)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1、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3、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社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成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资历的6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未就业前,城镇退役士兵自2004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五)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后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六)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七)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假兵、假功、假残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排。

  (八)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和当地建设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个人志愿未能实现、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全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工作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政府的安置工作总结材料于2004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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