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9期 (2001-09-3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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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01)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贯彻到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年)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省重要骨干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均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省经贸厅和省外经贸厅要每月一次分别向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了解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和省企业工委。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经贸厅负责传达到省属各企业;涉及到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传达到省属各企业。

  三、关于如何向市、县的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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