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的工作职责,对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起到重大促进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不依法按期答复的情况较为普遍,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反映较强烈。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行政复议按期答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其提到加强行政机关信用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日程上来,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二、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他法律授权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要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相关证据,否则复议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三、对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作为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答复问题,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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