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1期 (2001-01-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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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要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从目前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到2002年年底,两种制度并轨。为做好两种制度的转轨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国有企业停止新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办理职工下岗登记。企业新发生的减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限前已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仍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再就业服务。到2002年年底前,下岗职工要全部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未实现再就业,出中心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达到30年以上的,由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且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由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待遇。

  三、各级财政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在确保应由财政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拨付的同时,尽力安排好促进就业的资金;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为向失业保险制度过渡做好资金准备;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由财政予以补贴。

  四、继续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除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各项行政性收费外,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仍按《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琼府〔1999〕81号)给予奖励。

  五、对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以所在市、县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职工本人参加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安置费,最高不超过36个月。

  六、妥善处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债务问题。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确有困难的,通过资产变现的办法解决;无法解决的,可签订偿还协议,明确偿还的时限、方式等。

  七、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减员或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能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按(下转第29页) (上接第22页)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继续承认,用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可为其代保管档案,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规定,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海口、洋浦)220元,二类地区(三亚、琼山、琼海、儋州)190元,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160元。

  九、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农垦系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的工作由省农垦总局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该系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其最后并轨期限应在2002年年底前。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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