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1年 第8期 (2001-08-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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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059号),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资金来源:

  (一)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

  (二)各级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各界捐助;

  (四)其它资金。

  第四条 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的收缴:

  (一)凡被评为星级的饭店或旅游定点饭店(以下简称旅游饭店)对来店宾客提供了客房、餐饮、娱乐、洗衣等服务,必须收取旅游服务费。三星级(含三星级或相当标准)以下的旅游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直接加收服务费;四星级(含四星级或相当标准)以上的旅游饭店,按照实际价格的15%直接加收服务费。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不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价格如有变动再由有关部门核定。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必须在帐单中单独列项计收。

  (二)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是指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30%上缴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三)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征收。

  (四)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作为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省、市、县财政部门在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事业性收费专户,作为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的收缴和旅游资金其它收支的核算帐户。

  (五)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征收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专用票据》。

  (六)各旅游饭店必须按市、县旅游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于次月上旬缴交前月的服务费,并分别缴人省和市、县财政专户。其中上缴市、县财政专户70%,作为市、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30%,作为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七)旅游饭店应按月向征收服务费的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情况表”(月报)。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旅游主管部门上报“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情况汇总表”(季报)。

  (八)对逾期不按规定上缴服务费的旅游饭店,除由旅游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的比例计算收缴外,省旅游主管部门将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条 旅游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量人为出,保证重点;

  (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市场整治,即政府统一组织的旅游市场整治费用;

  (二)旅游宣传促销,即举办重大旅游主题活动和公共性境内外宣传促销活动经费及其宣传品印制费用;

  (三)旅游规划,即政府为开拓旅游市场、旅游线路和开发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规划费用;

  (四)公共旅游设施建设费用。

  第七条 旅游资金的管理:

  (一)旅游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旅游资金的收支情况,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旅游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上年度旅游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四)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旅游资金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应按时下达执行,年度决算应及时批复。

  第八条 旅游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检查,加强对旅游资金的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旅游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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