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0年 第10期 (2000-10-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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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2000年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0年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厅省粮食局

  (二000年九月五日)

  为了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合理配置、使用和开发人才资源,根据教育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培育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积极扩大学校推荐毕业生的自主权、用人单位的择人权和毕业生的择业权,在机关实行公开招考的基础上,逐步将“竞争上岗、择优录聘”的机制引人事业、企业单位,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的社会环境.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优先保证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对大中专毕业生的需求,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生产第一线就业。

  (二)非师范类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原则就业。从2000年起,应届毕业生择业期由毕业当年延长至3年。择业期内,由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办法另行下发)。

  (三)师范类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就业,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从2000年起,经毕业生本人申请,所在生源市、县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允许中师毕业生、非紧缺专业本专科师范毕业生到民办学校或其他部门就业;外省招生在海师就读的师范类毕业生,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委托定向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

  三、政策规定

  (一)从2000年起,我省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海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或《海南省大中专毕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业生就业介绍信》(以下简称《就业介绍信》)。《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有效期为半年或毕业当年12月31日,逾期不作为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

  未就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凭《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择业通知书》(以下简称择业通知书》)择业和回生源所在市、县办理人户入粮手续。

  (二)各市、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广纳贤才,多接收一些博士生、硕士生和急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博士毕业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单位。硕士生可以按专业对口原则择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本科学历的特优应届毕业生,可不受编制限制,所追加的编制也不列人机构改革精简的数额。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062号)精神,省属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可用10%的编制一次性优先聘用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或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博士应届毕业生进人机关可免试。硕士应届毕业生或本科特优应届毕业生进人机关,如专业对口,可采取有限竞争或特殊考试的方式,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录用。对一时落实不了工作岗位的硕士应届毕业生、本科特优应届毕业生,允许在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先落户、再择业。

  用人单位要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满编的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能自行解决经费的基础上,经各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可接收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由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代理,待单位空编后再纳入正式编制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可不受编制限制。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争上岗,择优录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接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时,可不受生源所在地的限制,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海南生源毕业生。原则上不接收专科以下外省生源毕业生到本省就业。各市、县和各用人单位接收外省生源毕业生必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就业手续。

  (三)选拔、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生产第一线就业。在享受毕业生同等待遇的同时,凡自愿报名参加中部六市、县开发并落实就业单位的硕土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和200元,其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在当前毕业生就业较困难的情况下,各市、县应积极组织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参加扶贫、支教等项工作,锻炼1至2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选拔安排到各级事业单位工作或到村委会担任管理人员。

  (四)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三资、内联、民办、股份制等非国有制单位就业。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鼓励非本省紧缺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出省择业。鼓励毕业生在择业期内继续升学深造,或服兵役、出国留学和自主创业,在择业期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其工龄从原毕业年份起计算。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积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和提供档案关系、党团关系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公开制度。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优化人才结构,各市、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消除接收毕业生的各种障碍,打破地区间、部门间接收毕业生的有关限制。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招聘计划,并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信息。招聘活动必须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为方便毕业生升学和出省择业,在不违反国家户粮籍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省院校毕业生的户粮关系3年内暂不迁转,但不作为其亲属随迁的依据。在此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出具意见,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迁转手续;3年择业期满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迁回生源所在地落户。

  四、就业程序

  (一)非师范类本省生源毕业生,毕业时落实就业的,凭《就业报到证》办理就业手续;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发给《择业通知书》,《择业通知书》可作为择业和回生源所在地办理人户人粮凭证。在《择业通知书》有效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择业通知书》及接收意见换发《就业报到证》(到省外就业使用)或《就业介绍信》(在省内就业使用),并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3年择业期,直接进人人才劳务市场就业。

  (二)外省院校的师范类毕业生统一到省教育厅报到,本省院校的师范类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市、县教育局或用人单位报到。各市、县在落实师范类毕业生的具体岗位时,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法确定。毕业生应按《就业报到证》签署有效时间到报到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注意和掌握毕业生隐性就业的情况,加强隐性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同时要树立人才意识,提倡人才储备思想,从长远考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暂时困难,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接收毕业生。有条件的市、县、院校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开展网上就业服务,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在媒体上公布各市、县、各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情况。

  (二)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制度,公安、粮食部门要积极为毕业生户粮关系迁转落户提供方便。要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坚决杜绝各种欺诈行为,确保毕业生在公开、平等的环境中择业。

  (三)各院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各院校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专业设置进行中长期的预测,避免因专业设置方面的短期行为而造成人才的浪费。面对激烈竞争的时代,要加强对即将毕业的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教育,既要加强知识的学习教育,扩大知识面;又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模拟、实验教学,帮助学生提高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进而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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