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3期 (2004-02-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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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

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及原则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普查的对象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昌元(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胡光辉(副秘书长)

          张 恒(省统计局局长)

          祝春荣(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成员:梁  飞(省委宣传部)

        陈志荣(省民政厅)

        刘平治(省财政厅)

        徐遵信(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杨青年(省建设厅)

        王凤奇(省商务厅)

        张国钧(省国家税务局)

        麦正华(省地方税务局)

        刘义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永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符国瑄(省统计局)

        冯月花(省统计局)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办公),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由张恒兼任办公室主任。符国瑄、冯月花、王千鹏(省发展与改革厅)、王建华(省财政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653407180

  涉及此次经济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凡涉及第二、第三产业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普查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做好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普查工作任务。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这次普查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级普查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县级普查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农垦系统和洋浦开发区的普查经费分别由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负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其他

  鉴于第三产业的普查工作已并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琼府办〔2002〕78号)即日起废止。


二〇〇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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