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雷办发〔2004〕3号
各市、县、自治县气象局,省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内设机构: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1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以下简称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质(格)管理制度。防雷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格)管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防雷检测内容包括对建(构)筑物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
第二章 资质等级
第五条 防雷检测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丙级防雷检测单位,其检测范围及项目包括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七条 乙级防雷检测单位,其检测范围及项目包括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八条 甲级防雷检测单位,其检测范围及项目包括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外部、内部防雷装置和易燃易爆场所防雷检测。
第九条 丙级暂定级,检测范围为本单位内部自检。
第三章 资质(格)管理
第十条 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和与检测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件)。(三)必须具有与防雷相关专业(气象、建筑、电气、电子、通信、自动化等)和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海南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检测资格。1.申报甲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得少于4名,高级工程师不得少于2名,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技术人员。2.申报乙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名,高级工程师不得少于1名,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技术人员。3.申报丙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名,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技术人员。(四)申请丙级、乙级、甲级资质的单位,近三年来必须是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并分别完成过一项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防雷工程项目的检测工作,未出现责任事故,用户满意。(五)已建立一整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六)具有与所承担任务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检测技术标准、规范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二条 申报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推荐意见;(三)《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申请表》;(四)机构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五)单位法定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六)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七)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复印件和原件;(八)近三年来已完成的主要防雷检测项目表;(九)防雷检测单位的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培训、考核、奖惩等有关规章制度;(十)防雷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防雷检测实施细则,防雷检测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检测质量管理标准,检测质量评定办法等;(十一)至少提供三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防雷检测的全套技术资料报告。主要包括检测方案、合同(协议)、现场记录、数据资料、检测报告、受检单位使用意见等;(十二)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检测资质。
第十四条 新成立的防雷检测单位,符合本章规定的,定为丙级暂定级,有效期两年。
第四章 资质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防雷检测资质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防雷检测资质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在《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的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将材料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海南省防雷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评审,评审委员会由随机抽调5-7名具有防雷检测评审资格的专家组成。设立评委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当委派委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为通过。通过的,应当写出评审意见和签字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批。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组织一次资质评审活动。评审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对评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资格的考核和聘用。
第十九条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无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凡取得((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取得防雷检测资格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防雷检测单位,未受聘于取得《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防雷检测单位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活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由颁证机构负责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的I月1日一4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年检,经气象主管机构提示后15天内仍不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资格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从事防雷检测并已取得防雷检测资质证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防雷检测资质证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警告、停检、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检测资质(格)。(一)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不按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防雷检测或弄虚作假的;(二)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抽样复检的;(三)因重大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越资质等级和项目范围承接防雷检测的;(五)涂改、伪造、出租、转借、转让或变卖资质(格)证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受理、审批办理资质(格)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I月17日颁布的《海南省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必备仪器设备表
级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参考型号或参数 | 数 量 |
1 | 综合测试仪 | HT5080 | l台 | |
2 | 频谱分析仪 | GSP-810.TX2712 | 1台 | |
3 | 混合波发生器 | 1.2/50us .8/20us | 1台 | |
HT234E | 2台 |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4102、4105 | 5台 | |
ZC54 | 2台 | |||
5 | 环路电阻测试仪 | NS-ELT-5 | 2台 | |
6 | 工频绝缘电阻测试仪 | ≥ 50Mfl,( 1000v) | 2台 | |
甲 | 7 |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 DER2571A | 2台 |
8 | 避雷模块检测仪 | OBO | l台 | |
9 | 防雷元件测试仪 | FC-2G | 2台 | |
10 | 氧化锌检测仪 | MY-2KV | 2台 | |
11 | 毫欧表 | 解析度≤1 m,Q, | 2台 | |
级 | 12 | 静电电位仪 | ACL | 2台 |
13 | 静电表面电阻测试仪 | 104-1012fl/面电阻 | 2台 | |
14 | 高精度电子万用表 | 4位 | 3台 | |
15 | 经纬仪 | J6-2( CFJ-II) | 2台 | |
16 | 高档微机、打印机、扫描 仪等 | 3套 | ||
17 | 摄像机、高档照相机等 | l套 | ||
18 | 测高仪、油标卡尺、望远 镜、皮尺 | 3套 |
级 别 | 序
号 | 名 称 |
参考型号或参数 | 数 量 |
l | 混合波发生器 | 1.2/50us.8/20us | 1台 | |
2 | 环路电阻测试仪 | NS-ELT-5 | 1台 | |
HT234E | 1台 | |||
3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4102、4105 | 3台 | |
ZC54 | 1台 | |||
4 | 静电电位仪 | ACL | 1台 | |
5 | 静电表面电阻测试仪 | 104-1012fl/面电阻 | 2台 | |
乙 | 6 |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 DER2571A | 1台 |
7 | 防雷元件测试仪 | FC-2G | 2台 | |
8 | 氧化锌检测仪 | MY-2KV | l台 | |
9 | 毫欧表 | 解析度≤Imfl, | 2台 | |
级 | 10 | 工频绝缘电阻测试仪 | ≥ 50Mfl(lOOOv) | 2台 |
1l | 高精度电子万用表 | 4位 | 2台 | |
12 | 经纬仪 | J6-2(CFJ-II) | l台 | |
13 | 高档微机、打印机、扫描 仪等 | 2套 | ||
14 | 高档照相机 | 2台 | ||
15 | 测高仪、油标卡尺、望远 镜、皮尺 | 2套 |
级别 | 序号 | 名 称 | 参考型号或参数 | 数量 |
4102、4105 | 2台 | |||
1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ZC54 | 1台 | |
2 | 环路电阻测试仪 | NS-ELT-5 | 1台 | |
3 | 工频绝缘电阻测试仪 | ≥ 50MQ(lOOOv) | 1台 | |
丙 | 4 |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 DER2571A | 1台 |
5 | 防雷元件测试仪 | FC-2G | 2台 | |
6 | 毫欧表 | 解析度≤Imfl | 1台 | |
7 | 静电电位仪 | ACL | l台 | |
级 | 8 | 高精度电子万用表 | 4位 | 2台 |
9 | 经纬仪 | J6-2(CFJ-II) | 1台 | |
10 | 高档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 2套 | ||
11 | 测高仪、油标卡尺、望远镜、皮尺 | 2套 | ||
12 | 高档照相机 | l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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