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1期 (2004-06-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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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4〕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等八部门贯彻《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的精神,为了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建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用近3年时间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以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工程为重点,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要制定和执行还款计划,从本级政府财政划出专款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凡逾期未能按计划还款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行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拒不执行《通知》精神,不制定还款计划或执行还款计划不力的,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追究其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建筑工程款的,应与被拖欠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并将协议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备案。

  对不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执行还款协议以及在限期内未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人信用不良单位,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暂停其开发资质和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暂停介绍其前往省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对其新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及参加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竞买活动的有关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其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

  五、建筑企业收回工程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金。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制订2005年6月前还清全部拖欠工资的计划,与农民工签订支付协议,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按支付协议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个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不予办理新项目投标手续,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年检,暂停受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暂停介绍其往外省从事建筑活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政府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其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该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具备投资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建设工期在一年内的建设项目,要保证资金总额不低于工程预算总额的80%,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保证资金总额不低于工程预算总额的50%。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手续。

  七、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施工企业的银行账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证明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人账书面证明。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八、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将施工合同总价款2.5%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分别存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的共管帐户。未交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实行月清季结,并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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