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决定
琼府〔200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的授权,特就免征预提所得税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自海南省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2002年6月4日以后本决定发布之前,已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不再退还;未缴纳的,不再缴纳。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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