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4年 第10期 (2004-05-3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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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的通知

琼府办〔2004〕38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省民宗厅、省文体厅决定于2004年10月下旬在海口市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荟萃民族艺术精品,弘扬民族文化,展示建省以来少数民族文艺事业的辉煌成就,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调演的主题是:团结进步,发展繁荣。

  二、参演单位海口市、三亚市、五指山市、儋州市、东方市、万宁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三、参演节目要求参演节目为建省以来,以我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为题材进行创作的民族舞蹈、民族声乐、民族器乐、曲艺。节目要体现浓郁的民族风格、鲜明的地区特色,突出民族性、时代性和艺术性,做到继承传统与发展创新相结合。

  各参演代表队按要求组织编排3-5个节目,每个节目限时3-6分钟。主办单位将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参演节目进行预审,选拔出优秀节目参加调演。

  四、代表队人员组成及参演队员资格要求每个代表队限人员25名,其中团长1名(市、县分管领导),领队2名,工作人员2名,其余为演员。

  舞蹈队演员要求半数以上是本省少数民族,其他节目演员必须是少数民族;演员年龄应在16周岁以上。主办单位将对演员资格进行审核。

  五、其他(一)主办单位将对参加调演的节目进行评奖,对积极参与组织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

  (二)请各参演市、县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参演节目以及代表团人员名单报送省民宗厅文化宣传处。联系人:张正金,联系电话:653403620

  (三)参加调演单位在海口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调演筹备期间所需经费和往返路费由各市、县自行解决。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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