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9年 第7期 (2019-04-15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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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字〔2019〕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

  为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效果,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建立我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机制,推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返乡涉农创业者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主要面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各市县负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市县推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开展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作为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农业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基础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农村工作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农业生产岗位职责;

  (三)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技能服务3年以上,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成绩合格,技能水平能够适合发展规模经营和服务的需要;

  (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七条 产业标准。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应当具备与其资格认定相匹配的产业规模。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产业标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标准。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在满足基础标准的条件下,其他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采取“自愿报名、逐级推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一)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和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由本人申请、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破坏耕地、不诚信经营等问题之一者,不予认定。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原则上实行逐级认定,获得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方可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证书的方可认定高级证书。首次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不受逐级认定限制,可直接认定为相应级别的职业农民。

  第十一条 认定合格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采用农业农村部统一证书样式,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信息化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落实退出机制,每三年对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复核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

  (三)年龄超过60岁或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四)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第十四条 对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名单,由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业从业者,可优先享受国家支农惠农强农政策持扶,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十六条 扶持措施

  (一)农业发展政策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在项目申报、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等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上予以倾斜。既有的惠农政策,特别是中央、省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要优先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农业保险和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纳入“农保贷”项目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方便新型职业农民的融资产品,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三)技术服务支持。鼓励引导农业科研院所组建专家团队,对职业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发挥好市县农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作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遴选优秀初级、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修。

  (四)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2.海南省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3.海南省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4.海南省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5.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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