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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妥善处理国营农场和地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4-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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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函〔2005〕164号 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098号的答复
   
    洪大华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国营农场和地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02年下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厅与省农垦总局通力合作,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农场全力以赴积极开展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1月15日,发证3360宗、1059.8万亩;初步调查出场乡土地纠纷1390宗、面积88.06万亩;依法处理场乡土地纠纷394宗、面积33.42万亩。这项工作全面明确了农场与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缓解了场乡土地矛盾,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为进一步摸清场乡土地纠纷状况,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后续工作,我厅对排查处理场乡土地权属纠纷进行了部署。经省政府批准,今年4月8日我厅与省林业局联合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府印发了《海南省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方案》,明确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时间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机构、工作措施和工作经费。4月28日,我厅发出《关于相邻市县之间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接边与土地权属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9号),对做好跨市县范围的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处理工作指定了牵头单位,明确了责任。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
    三、加强立法,为切实解决场乡土地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2年以来,为解决农场与周边农村的土地纠纷,我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国有农场、国有未利用地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3]22号)、《关于妥善处理争议土地界线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4]5号)、《关于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4]8号)、《关于印发<关于八一总场、龙山农场与周边农村使用土地争议调处会议纪要>的通知》(琼确权办字〔2004〕5号)和《关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未经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确定问题的复函》(琼土环资函〔2004〕166号)等政策性文件。根据立法计划,我厅正在进一步调研土地确权与纠纷调处的政策性问题,研究分析土地纠纷特别是场乡土地纠纷的类型、原因,针对实际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加快推进立法工作。
    四、提案中的几点建议很好,对我省场乡土地纠纷处理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厅将加大通过印发各种宣传品、广播、电视、报纸、召开各种会议以及深入农场与农村讲解等多种途径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农场职工、农村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他们依法开发使用土地的观念,为依法处理场乡土地权属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场乡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步伐。
    谢谢您们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石成功 6535284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份),省政协办公厅(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