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48号提案的答复(B)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鉴于建筑市场存在诸多时弊,我们认为研究制定《海南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非常必要。制定这一条例,应结合《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做好衔接和提升工作。条例应做好项目建设程序中审计和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划清权限和职责;明确海南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程序、形式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规定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坚持先审计后进行决算和验收,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等事项。
贵单位对我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做了大量工作,草拟的《海南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建议稿)比较详尽,提出了一些好的制度设想。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厅拟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申请和建议。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海南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尽早列入人大立法规划,早日出台,为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建设市场秩序服务。
二○○五年五年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