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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切实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待遇,确保科技强警战略顺利实施的建议》省政协社法委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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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公函[2004]280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C
    第二次会议第0095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社法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待遇,确保科技强警战略顺利实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提高刑事技术人员待遇,稳定刑事技术人员队伍,确保科技强警战略的顺利实施,我厅于2003年7月9日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致《关于提高我省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函》(琼公函[2003]164号),要求解决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问题。
    接到省政协第0095号提案后,我厅领导非常重视,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人材强省战略决策,借势大声疾呼,多方工作,争取有较大的突破和效果。为此我厅积极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联系,争取解决有关问题。
    关于技术职称要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4]71号)规定,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为我省公安机关民警仍实行职级工资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机关专技人员的工资政策,所以,在刑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民警尽管已评定了技术职称,目前也无法兑现专技职务工资。并认为你们的提案符合今后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他们将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这一建议。
    关于切实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保健津贴问题。我厅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与省财政厅协调,提出我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岗位津贴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解决技术机构级别设置问题,我厅正在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研究解决。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经常监督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公安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和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薛根强
    联系电话:6531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