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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解决我省土地纠纷“调处难”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2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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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函〔2005〕198号 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三次会议党派团体提案
    第0042号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您委“关于解决我省土地纠纷调处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的部分建议,包括“夯实土地管理基础,迅速推进土地的规范化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府要针对目前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权属容易界定的土地,集中力量尽快界定确权。”、“对原已参与土地市场交易,并尚未清偿农民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列出清偿计划,限期清偿完毕。”等,已得到落实。
    1、200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厅组织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1月15日,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92810宗、面积4834.2万亩,占应确权土地总面积的 98.92%,基本完成了我省农村无争议土地的确权,并初步查清了土地权属纠纷的宗数、面积和界线范围,依法妥善解决了2031宗、58.8万亩的权属纠纷。
    2、2004年,我厅积极抓好拖欠、截流、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截止12月31日,全省已清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56090.647万元,占总额的99.19%,有效地解决了征地中拖欠农民征地款的纠纷。
    3、2002年,我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工作,共清理我省农村以承包、出租、出让、联营合作等方式对外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共4895宗、222万亩,对存在的问题逐宗进行整顿规范。通过清理整顿,我省农村土地对外流转出现的遗留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发的势头。
    二、提案中的部分建议,包括“政府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经多次调解无效的土地纠纷案件,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进入法律程序解决,避免土地纠纷久拖不决。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办案责任制,派专人包点,限期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加大土地普法力度”、“土地部门对于土地的管理档案,历史资料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实现电脑化库存、联网查询。”等,正在落实之中。
    1、为加大执法力度,彻底解决我省土地纠纷问题,我省已按照各级政府分级负责与两年基本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部署全面开展土地权属纠纷排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批准,今年4月8日我厅与省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排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8号),明确了指导思想、任务目标、时间要求、工作原则、工作机构、工作措施和工作经费。《方案》要求,要按照全面排查、彻底解决、协商为主、让利于民、及时裁决、确保稳定等原则,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我省土地纠纷问题;要按照两年解决纠纷的目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要做到每宗纠纷案件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间,把调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广泛开展土地法制宣传,在省、市、县电视台举办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调处节目,并利用各种媒体扩大宣传,帮助农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引导农民走法律渠道解决纠纷问题。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
    2、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省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琼组通[200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琼府[2005]6号)部署,我省正在改革国土管理体制,其中的一项措施就是“各市、县的乡(镇)按区域设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其机构编制上收市、县政府管理,为市、县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该项改革计划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92号), 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在全省加强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对地籍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报国土资源部。
    4、我厅从1999年开始建设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土地资料管理的数字化、工作流程的自动化和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已经在2004年建成子系统---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目前正在组织开发另一子系统---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计划于2005年底完成开发投入使用。此外,我厅还组织开展了土地详查与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确权等各方面成果资料的数字化建库工作,正在形成我省土地管理资料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三、提案提出的“成立市县国土警察大队,由公安厅进行行业领导”等建议,很有借鉴意义,我厅将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四、提案建议的“各级政府不再扮演土地交易市场的当事人角色”、“把土地市场交易的权力真正归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予以公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谢谢您委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地籍管理处 石成功
    联系电话: 6535284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份),省政协办公厅(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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