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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妥善安置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2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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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的答复
   
    省台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安置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非常赞同你们的观点。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3]71号)精神,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进行临时性救助; 对流浪街头、无家可归、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引导、护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卫生部门对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予以收治。海南目前有两家定点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和海南省安宁医院五指山平山分院。民政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街头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工作。
    感谢您们对民政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