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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2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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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函〔2005〕193号 B
   
    关于海南省政协四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018号的答复
   
    省民革:
    您委提出的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委就如何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措施,如:组织测算失地农民进入城镇生活、就业、创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与监管的标准或操作规范等,这些建议和措施有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已实施,有些是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这体现了您委对海南土地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委反映的问题,我们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结合省委农村体制改革,将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统一纳入全省农村改革工作内容:
    1、充分调研,积极吸取全国各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鉴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制度涉及面广,没有现成的法律基础等情况,我厅一方面系统收集了山东、浙江、四川、重庆、江苏等国内部分地区已公布和实施的征地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政策规定、经验材料,特别了解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涉及资金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为我省制定方案和实施改革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由厅领导带队,赴四川、重庆等地专题考察兄弟省市征地制度改革,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经验,借助和吸取外省的经验,拟定我省的改革措施。
    2、从地方立法入手,协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四届37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在协调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商业保险企业的基础上,我厅配合省劳动人事厅起草完成了《海南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办法》中按照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规定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每亩不低于9000元),由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金帐户,再加上征地中农民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按照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对符合规定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对象到一定法定年龄后可按月获取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金。目前,我厅与省劳动人事保障厅就《办法》涉及的保障对象的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以及被征地人员的缴费标准等方面已达成共识,正由省劳动人事保障厅抓紧对《办法》进行修改,并将于近期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3、改革征地补偿方式,建立健全符合新土地法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系,大大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改革原来按被征地年产值和倍数补偿的做法,根据不同乡镇的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订全省统一的各种地类最低年产值标准,或划定不同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补偿综合区片价标准”。截至目前,全省18个市县已按要求编制符合新法标准的土地征用三项补偿标准方案并送交政府讨论审议,其中海口、三亚等十七个市县已获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白沙县政府也将于近期批准颁布。
    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保证失地农民利益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征地后农民无业可就、分光吃光征地补偿的问题,我厅积极指导并系统总结了海口城西镇充分发挥地属城郊的区位优势,利用征地补偿款与征地业主合作开发物业项目或独立开发物业经营项目,通过物业经营的稳定收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试点工作,并向全省推广,同时在琼海、三亚、洋埔、海口等市县积极推行征地补偿费入股、预留地安置、统一规划建设被征地农民大型安置区等工作。我厅还重点抓好粤海铁路、博鳌亚洲论坛、洋埔金光浆纸厂等重点项目征地中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5、加强土地征用审批管理,完善征地制度,确实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一是完善征地审批、实施程序和公开机制。我厅进一步完善了征地审查报批中的被征地单位及农户确认、告知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确保征地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二是加强征地批后跟踪管理,加大各类违法征地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保证征地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厅把查核是否实施征地“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律制度,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年限合理使用土地,是否存在截流、挪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生活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等作为土地征用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重要内容,较好地杜绝了征地中出现的操作不规范,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牵头部门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建议省政协通过相关途径促成劳动保障部门对《办法》涉及的保障对象的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以及被征地人员的缴费标准等方面完成相应的修改,并尽快以政府立法的形式颁布试行。
    (二)结合省委农村体制改革,我厅将通过政策支持,按照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加失地失业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的原则,进一步解决失地农民失业问题作为中心工作,统一纳入全省农村改革方案。
    1、待国家关于征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国家立法出台后,我厅将在推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科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用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确保“老有所养”,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中,除依法合理地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外,还应做到同地同价,并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扭转过去非法压低补偿安置标准、低价征地的现象,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3、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工商、税务、金融、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具体制定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的优惠政策,如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录用失地农民、建立企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奖励机制,对失地农民兴办工商企业、就业培训、小额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同时,鉴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目前由于国家没有专门的配套立法,该项工作还涉及各级政府劳动、农业、社保、工商、税收等有关部门,需要全社会的统一协调和努力,因此建议省政协也向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多呼吁、多提有益的建议,并监督落实。我们将尽全力抓好这项涉及社会稳定和发展大计的重要工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联系人及电话:蒙小明 6536500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份),省政协办公厅(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