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提案第049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我省公共场所禁烟执行力的建议”的提案(第04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立法强制推行全面禁烟公共专制吸烟”的建议。
目前,我省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二十条: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中、小学生不得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三)《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星级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并在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旅馆应当在该区域张贴或者摆放禁烟标识。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参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星级旅馆未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客房,或者未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由旅馆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二十一条: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第二十二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实行禁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省对公共场所虽有相关的禁烟法律法规条款,但存在着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主体、无相应的处罚依据、禁烟的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所以有必要出台我省的《控制吸烟管理条例》,明确执法主体、监管范围、取证困难等问题,以加大我省公共场所禁烟的执行力。
二、关于“在舆论和宣传上进一步展开吸烟有害的心理攻势并出台可操作的细致办法”的建议。
目前,我省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法定的公共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在客房、大厅放置或张贴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材料以及禁止吸烟的相关法律法规材料。
三、关于“在我省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和非吸烟区的分区制度的建议。
我省卫生监督部门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琼卫监督[2017]5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法定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对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四、关于“加大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惩罚力度”的建议
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无相应的处罚依据,《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门不是执法主体,对违法禁烟行为无法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故在禁烟立法中必须明确具体的处罚依据。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尽早完成海南省控烟立法。借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完善海南省禁烟治理立法工作的建议,推动海南省控烟立法工作的完成。
(二)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控烟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大力开展吸烟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增强公众自我保健意识
(三)对公共场所有违反控烟情况,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责令整改。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胡娟
联系电话:65334570
附件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0495号提案 | |
提 案 题 目 |
关于加大我省公共场所禁烟执行力的建议 |
承 办 单 位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
承办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 |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老省政府322房 |
承办人员办案 态 度 √ |
很好 比较好 一般 较差 ( ) ( ) ( ) ( ) |
承办情况√ |
解决 列入计划解决 解释清楚 未解释清楚 ( ) ( ) ( ) ( ) |
征求意见 方式√ |
面谈 电话 座谈 其它 ( ) ( ) ( ) ( ) |
承办单位与 提案人意见 |
完全一致 基本一致 基本不一致 完全不一致 ( ) ( ) ( ) ( ) |
具 体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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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
注:(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2份, 承办单位须将此表与办理复文同时寄送提案人;
(2)前四项由承办单位填写,后六项由提案人填写;
(3)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后,将此表填好后寄送或传真至承办单位(地址见上表)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70203 电话:31999333 传真:3199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