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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规范“五指山”商标注册工作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2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工商局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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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党派团体第0017号提案的回复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D01):
    关于规范“五指山”商标注册工作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过调查了解,并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府进行了协调磋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保护五指山地理标志意义重大
    五指山是海南的象征。“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唱响全国各地,大江南北。五指山特有的地理环境和天候自然条件,特有的黎苗族文化,赋予了五指山特有的内涵,利用五指山的名气,注册商标,创造品牌,无疑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去年,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商标注册工作会议精神,五指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协调小组,围绕“五指山”商标实施品牌战略,前阶对“五指山”商标进行了盘点。并由协调小组长杨润花带队,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提出了统筹运作“五指山”商标,撤销不当注册的“五指山”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的“五指山”商标转让或收购到政府协会名下,在特色农产品申请注册“五指山”地理标志的思路,加强保护五指山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
    二、关于禁止使用“五指山”名称注册商标
    2004年11月4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府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五府[2004]38号),要求禁止使用五指山名称注册商标。2004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五指山”作为商标注册问题的答复(商标函字[2004]第80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在五指山市批准成立后,“五指山”作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应属于禁用名称。但是,五指山作为我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具有除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并且该含义强于其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的规定,“五指山”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准予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三、关于撤销、转让“五指山”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商标争议撤销商标的程序规定。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转让商标。首先,商标所有人要同意转让;其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若已注册了的商品商标的,按照程序规定,应注销商品商标后,才能申请地理标志的注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对民革海南省委员会提案提出的宝贵建议,局领导高度重视,认为我局虽然没有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我局从服务经济发展的角度。将大力支持,协助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府搞好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工作。一是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府共同研究如何做好商标的注册和商标的使用“五指山”商标;二是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联系,再次协助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府办理商标撤销和转让等手续问题;三是协助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府,与五指山市更名后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联系,沟通办理商标转让事宜;四是加强对“五山”商标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五指山”商标,侵犯“五指山”商标专用权行为。
    此复。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