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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5-03-2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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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提〔2005〕43号 B
   
    海南省教育厅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16号的答复函
   
    民革海南省委:
    你委“关于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建议”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实验中学
    (一)海南实验中学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在缺乏明确的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法律法规的背景下,为适应当时高、初中分离和贯彻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等要求,经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从原海南中学初中转制而来的学校。该校由海南中学贷款建设,按民办学校机制运作。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后,省教育厅按照“五独立”的规定,依法作出意见规范其办学行为,其中包括:不再沿用“海南中学初中部”之名,更名为“海南实验中学”,实行独立办学;依法界定海南实验中学的资产权属和债权债务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成立海南实验中学董事会和公开招聘校长,董事会和校长各按其法定职责从事管理活动;按原议定的办法妥善处理从海南中学转到海南实验中学的教师的人事关系;从2004年秋季起,海南实验中学实行独立招生。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
    1、落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为要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和健全学校自身机构;董事会和学校机构分别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开展办学和管理活动。
    2、落实“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海南实验中学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力管理制度,办学收入,办学费用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一切财务来往按照独立法人、独立经济实体的会计制度运行。
    3、海南中学和海南实验中学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界定海南实验中学的资产权属和债权债务主体。及早对学校还贷,办学收益分配作出明确的方案,并尽可能缩短还贷年限;学校办学收益为国有资产,办学收益的使用接受省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管。
    4、鉴于海南实验中学是国有资产投入办学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原则的要求和根据学校还贷的实际情况制定。
    5、在按计划还清办学贷款债务后,作为国有资产的海南实验中学,建议由政府财政拨给办学运行经费回归办公立普通高中。
    二、关于海南侨中初中部
    这的学校由海南侨中向银行贷款举办,贷款债务采取海口市政府财政贴息,学校按本金还贷的办法解决。我们认为举办海南侨中初中部是“公办”学校在政府支持下利用信贷手段融资扩大办学规模的一种途径。该初中部不具备民办学校的特征。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规范其办学行为的意见:
    1、建议海口市政府加大支持力度,缩短海南侨中贷期限。
    2、学校还贷期间对学生可实行收费上学,收费标准由海口市政府作出意见。经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3、还贷完成后,初中部实行公办学校的收费和运行机制。
    4、为了防止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大量学生收费上学的状况,今后全省各市县不再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收费上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符永笃,电话:65339349
   
   
   
   
   
   
   
   
   
   
   
   
   
   
   
   
   
   
   
   
   
   
   
   
    主题词:教育 政协 提案 答复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