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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促进我省公建民营模式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谢群峰;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2019-05-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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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公建民营模式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A类)
谢群峰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公建民营模式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4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业公建民营发展模式的管理体制”的建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8〕10号)第四条规定“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全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负责具体实施”,已明确了公建民营发展模式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完善养老服务公建民营发展模式的合作机制”的建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8〕10
   
    号)中的机构责权、监督管理、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已明确所有权方和运营方的权利和责任,保证了双方的合作。
    三、关于“加大养老服务业公建民营发展模式的风险管控力度”的建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8〕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有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将情况向市县政府、省民政厅汇报,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明确了相应风险的防控机制。
    四、关于“政府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公建民营模式发展”的建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8〕10号)第十八条规定“运营方应向所有权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和管理发展资金,其中,管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和服务能力提升。同时,所有权方和运营方可协商确定管理发展资金减免事宜,减免不能超过3年,进而鼓励社会资本进去公建民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建民营模式。
    五、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目前,我省未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下一步,我厅将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积极协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而推动养老工作。
    六、关于“整合现有养老机构,选择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方是基础”的建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8〕10号)第十一条规定“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无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时,经征求同级财政、发改部门的意见,可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在整合工作中已有明确的要求。
    以上是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并欢迎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我们工作的不断进步。
   
   
    海南省民政厅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