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44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复文分类:B)
吉小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游泳池监管的建议”的提案(第04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措施,规范游泳池的管理”建议。
目前,游泳场所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公共场所综合评价方法》(WS/T199-200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由于部分国家的法规、规范制订时间过久,部分法规、规范条款要求已不适应目前游泳场所监管所出现的问题,如:游泳场所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只能责令经营单位整改,不能直接立案处罚,严重制约了卫生部门对游泳场所的执法监督。所以,有必要根据我省游泳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对游泳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二、关于“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建议
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常重视对游泳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目前,我省卫生监督部门通过预防性卫生监督、日常卫生监督、专项行动(国家卫生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海南省夏季重点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行动)对游泳场所进行卫生监管。2018年,我省公共场所(含游泳场所)10935户,监督覆盖率96%。共对211家公共场所(含游泳场所)单位立案查处,罚款30.7万。对游泳场所的监管是卫生监督部门常态化工作。
三、关于“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建议
我省规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符合要求、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健康培训合格证明的发放由疾控部门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018年,公共场所(含游泳场所)专职从业人员75953人,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75105人,持证率98.9%,持证上岗一直为卫生监督执法内容之一。
四、关于“加强对游泳人群的卫生宣传工作”建议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要求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在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警示标志。卫生监督部门将协同卫生宣传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宣传教育部门加强对游泳人群的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严格执法监督,打击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我省游泳场所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今后将加强以下工作:
1.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必须坚守的卫生安全底线,没有卫生安全就没有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落实卫生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游泳场所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细化其卫生管理具体职责。加强卫生管理档案的建设和管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完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流程。对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浸脚池水等消毒方法和操作流程,游泳池新水的补充制度进行认真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完善,保证其符合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
4.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对游泳场所池水消毒不合格、消毒剂过量、游泳池新水的补充等突出问题,深挖原因,强化措施,推动标本兼治。
5.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模式。对问题游泳场所加大抽查频次,复查整改情况,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将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促进将游泳场所落实卫生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行业考核评价内容。推进信用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游泳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卫生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6.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网络、手机APP、媒体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宣传游泳场所卫生知识、通报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共管氛围,进一步促进了游泳场所落实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效果。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胡娟
联系电话:65334570
附件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海南省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0440号提案 | |
提 案 题 目 |
关于加强我省游泳池监管的建议 |
承 办 单 位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
承办单位地址、电话和传真 |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老省政府322房 |
承办人员办案 态 度 √ |
很好 比较好 一般 较差 ( ) ( ) ( ) ( ) |
承办情况√ |
解决 列入计划解决 解释清楚 未解释清楚 ( ) ( ) ( ) ( ) |
征求意见 方式√ |
面谈 电话 座谈 其它 ( ) ( ) ( ) ( ) |
承办单位与 提案人意见 |
完全一致 基本一致 基本不一致 完全不一致 ( ) ( ) ( ) ( ) |
具 体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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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
注:(1)每份办理复文附此表2份, 承办单位须将此表与办理复文同时寄送提案人;
(2)前四项由承办单位填写,后六项由提案人填写;
(3)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后,将此表填好后寄送或传真至承办单位(地址见上表)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70203 电话:31999333 传真:3199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