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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深化居建设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王永鹏;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  2019-05-2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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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居建设的建议
(B类)
王兰、王永鹏委员:
    你们在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深化居建设的建议”(第0428号),提议有关部门建立居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居财务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居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居事权授权清单和提升居的管理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后交由我厅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升居的管理水平。为加强居的党组织、自治组织和便民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和省委组织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居党组织、自治组织和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琼民发〔2018〕6号),进一步细划和明确居的定位、人员配备标准、办公场所标准、经费保障机制和相关工作制度,也规范了居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抓好市县关于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关于建立居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居财务管理制度。日前,省财政厅出台了《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垦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属地化改革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琼财农〔2019〕326号),要求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县及居的实际情况,参照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参考提纲),于2019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市县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明确居财务管理暂行制度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备用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关于居工作人员薪酬管理机制和居事权授权清单
    (一)关于居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问题,充分考虑了如下几方面:一是目前的薪酬待遇是否达到了琼府办〔2016〕272号文件要求,即不低于原工资水平;二是不宜与目前各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拉太大距离;三是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二)关于居事权事项清单制定。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农场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移交事项,不仅需要农场公司与地方政府高度融合,而且更需要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主动对接,积极承担,形成农场改革的强大合力。此项的工作主要是厘清边界,明确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居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事项或者承担基层政府授权的社会管理事项。因此,我厅尽快制定《农场居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农场居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建立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居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承接落实。
    以上两项工作我厅已完成初稿工作,目前正在走相关程序。
    感谢你们对我省居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供宝贵意见,以便更好促进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