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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快递服务电动三轮车城市通行便利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何春方;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公安厅;  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2019-05-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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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递服务电动三轮车城市通行便利的建议
(C类)
省邮政管理局:
    省政协七届二次会议关于“关于快递服务电动三轮车城市通行便利的建议”的提案(第0419号),根据要求,由我厅协助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目前来看,市面上的电动三轮车及新能源三轮车的车辆技术参数基本属于机动车类的三轮摩托车范畴,但又不属于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无法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执法管理业务。在此背景下,即使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管理难题。我厅建议贵单位组织交通厅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对省内外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充分的论证后,再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理由如下:
    一、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交通管理举措主要基于登记上牌,然后通过车辆号牌开展年审年检、违法抓拍等辅助性执法手段,以达到敦促广大驾驶员遵法守法的目的。因此,游离于核心监管范围之外的交通工具大量入市将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以海口市为例,当前市面上所有电动三轮车均不属于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也不符合该市质监部门公布的可以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目录范围,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法实施注册到登记和有效的执法管理。且该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87万辆,加之市区路网不发达,非机动车道狭窄,机非混行现象普遍,如再投入电动三轮车,会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二、近年来,为满足新业态的需求,部分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一些新型交通工具的通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暂时平衡了各方需求,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施一段时间后,入市退市的矛盾、执法监管的矛盾、路权分配的矛盾,都日益凸显出来,北京、上海、深圳包括海口对电动三轮车严格控制就是很好的例证。据了解,上海、江苏、浙江等部分发达省市鼓励快递业购买快递厢式小货车,既安全又符合规范;还有的省市积极与工信等部门协调,明确将电动三轮车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予以登记上牌,为各类行政监管扫清障碍。因此我省也可以效仿采取一些突破性措施,既能满足老百姓生产生活需求,又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监管问题,而不是在该类车辆属性不明、路权不分的情况下,简单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把交通安全监管重任推向路面这一末端执法环节。
    以上意见,请答复委员时参考。
   
   
    海南省公安厅
    2019年5月16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联系人:李树立
    联系电话:6883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