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关于修复海口市攀丹村历史文化古迹的提案》唐锦钟等 | ||
提 案 者: |
主办单位 | 会办 | 交办日期 |
2004-05-12 |
承办单位答复 | 答复日期 | 答复内容 |
海口市 | 2004年7月14日 | 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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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复字[2004]4号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二次会议 第0087号提案的答复 唐锦钟等五位委员: 关于《修复海口市攀丹村历史文化古迹》的提案收悉。谢谢你们对我市文化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我们实地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1、攀丹村现存水井有三处:峻灵泉、竹根泉、养桂泉,均已闲置,保存状况较好,形制相同,使用年代可上溯至清末民初,为海南农村普通水井。古道青云路、古桥青云桥均不存在,为水泥路上丹路取代。攀丹义学堂(先后易名攀丹义学书院、养优书院、西洲书院)遗址遗迹无存,牌坊尽没,在攀丹上村公庙院前残存部分建筑石构件(柱础、石鼓、残柱等),庙内保存有乾隆35年(1770年)、42年(1777年)、51年(1786年)、嘉庆五年(1800年)等石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批准”。提案中列举的攀丹村历史文化古迹已基本上不存在,依照上述法规要求,是不允许在原址重新修建的。若需重建,须履行报批手续(即上报省文体厅、国家文物局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 3、对现存的三口水井、散落的石构件和清代石碑市民都应予以保护和管理。 此复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陈军 联系电话:6670461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市文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