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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对我省城镇容积率与建筑高度的控制进行放宽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张学修;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02-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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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城镇容积率与建筑高度的控制进行放宽的建议
(A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对政协海南省七届委员会二次会议
    第0189号提案的答复
   
    张学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省城镇容积率与建筑高度的控制进行放宽的建议”(第018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容积率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府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实施。我厅未对城镇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限制。各市县可根据片区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例如近期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海口市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区域,均规划进行高强度开发,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为营造尺度适宜、环境宜居的居住空间,考虑到海南属于台风多发地区,以及民用高层建筑在消防、抗震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和《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要求科学管控建筑体量尺度,对于新建居住建筑,海口市、三亚市主城区一般不得高于80米,儋州市、琼海市主城区不得高于60米,其余城市及县城镇不得高于45米,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不得高于20米。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物,如办公楼、酒店、商业建筑等的高度均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科学规划,精准施策,对不同类型土地实行精细化管理,努力打造宜居舒适的城镇生活空间、高效集约的产业开发空间,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供高质量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7月9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