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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唐传彪;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04-1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司法厅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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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的建议
(B类)
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113号提案的答复
   
    唐传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环境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我厅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相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议1.“司法部门按司法[2018]2号文关于《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尽快落实制定实施方案并加于落实。”和建议2.“借助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机构改革设置的东风,使专职人民调解员一步到位,实现居委会、乡镇一级2个以上的专职调解员,村一级1个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的目标要求,如条件允许的市县也可适当增加名额,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建立人民调解员队伍。”
    措施和意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全国调解会议精神和本省实际,已经制定下发《海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司通〔2019〕61号)和《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专职人调解员队伍建设半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司通〔2019〕62号),对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一年架梁立柱、形成格局,两年规范运转,形成模式”的工作部署。争取在2019年底,基本形成专兼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以专职调解员为主体、兼职调解员为补充的调解员队伍体系,实现全省所有村(居)、鎮(街)、行业性专职性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全覆盖;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统筹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合理、主体职责明确、衔接机制顺畅、社会广泛参与、服务保障有力的调解工作大格局,
    建议3.“学习关于国家模范人民调解员树立的“枫桥经验”,借助陵水县的成功模式,在全省各市、县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中加以推广。”
    措施和意见:司法部今年5月9日在海口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后,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于5月11日上午召开厅党委会集中学习传达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政法委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作了专题汇报。同时第一时间转发《海口市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关经验做法的通知》,总结推广海口深化发展陵水经验做法,统筹部署推进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截止到6月底,已经有海口、陵水、东方、琼海、洋浦5个市县率先完成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工作,共招录专职人民调解员771名。
    建议4.“司法部门按规定要求,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工作。在选任在职、聘用兼职、政府购买等不同形势的人民调解员时,司法部门要考察其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考察其公正、廉洁自律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等综合素质,对选任及各种形式上岗的人民调员要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履职能力进行考核,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措施和意见:我厅已要求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文件精神,学习借鉴陵水、海口成功经验作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分级、分类选好配强专(兼)职调解员队伍,落实好调解员经费补贴(五保两金),确保调解员选任聘任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专职调解员要注重从当地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五老人员”中选聘。同时进一步健全调解员定期培训、以会代训和旁听庭审等制度,按照分级培训原则,规范调解员岗前培训和年度业务轮训,全面提升调解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秉持中立的的调解员队伍。
    建议5.“编办给予大力支持,使人员到位,财政部门要划出专项资金,支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保障到位。”
    关于给予编制人员支持的问题,由于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委会委员、人民调解员都是由当地群众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所以省编办无法给予编制支持;
    关于划拨专项资金的问题,省财政厅给予回复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3号)“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财政资金碎片化”要求,省财政加大了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资金主要是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补助,可结合市县实际需要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不宜设立新的财政专项资金。另外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员工作属于市县财政事权,应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建议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员工作和补助经费标准,确保人民调解员工作和补助经费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措施和意见:结合省财政厅建议,我厅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规定,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特别是配备村(居)、镇(街)、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市县实际,建立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同时积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解决好专职调解员工资、补贴、保险等待遇,激发和调动专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建议6.“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司法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出对专职、兼职、政府购买等不同类型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考核制度,量化标准,明确要求其积极对矛盾进行排查,要以公正、客观和为民的思想热情体现在工作中,要以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法方式来开展工作,要统计和掌握矛盾信息,实行网格化管理。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提供良好的社会和谐稳定环境。”
    措施和意见:我厅在《通知》和《方案》中已经明确了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任务,进一步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讨论、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登记、调解、履行、回访、归档等调解工作程序和流程,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建议7.“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矛盾过程中,经常会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应当出台保护和奖励人民调解员的有关规定,使之在履职工作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措施和意见:我厅在《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专职人调解员队伍建设半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司通〔2019〕62号)中已明确要求各市县要加紧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当地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对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海南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超 13648646656)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