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关于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085号)的复函
连介德政协委员:
省政协转来你在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085号提案《关于放宽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审批制,其中省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授权市、县政府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以下学历教育收费。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不列入定价目录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于2003年11月3日下发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3]781号),对社会力量办学中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方式、备案程序、明码标价形式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与您的建议基本吻合。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