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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完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05-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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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A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政协海南省
    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454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A)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劳务派遣人员、公益岗人员以及其他短期合同工等“三类人员”,政府需尽快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政策的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公益岗人员以及其他短期合同工等“三类人员”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投诉,进行维权。
    为维护该类职工的合法权益,我省已出台相关政策:如海南省政府于2013年9月份印发执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43 号)强调“各用人单位对临时工、聘用工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应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等五项保险一起列入单位的费用或成本支出。”省政府又于同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环卫及市政管养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琼府〔2013〕59号)明确:“根据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各市县应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关于出台个人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的问题。我们认为提案中所提到“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即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原住建部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05〕5号)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我省自2010年起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截至2018年6月,累计灵活就业缴存人数355人,人均月缴存额为478元,缴存余额298.94万元,其中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有43人,贷款总额为1391万元。
    目前,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琼公积金法〔2018〕90号)规定,我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方面,一视同仁。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方式等方面,与单位在职职工的做法有所不同。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方式采取同行托收方式扣款,由住房公积金系统于每月固定日自动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三、下一步打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我省正在着手研究起草《海南省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住建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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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A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政协海南省
    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454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A)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劳务派遣人员、公益岗人员以及其他短期合同工等“三类人员”,政府需尽快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政策的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公益岗人员以及其他短期合同工等“三类人员”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投诉,进行维权。
    为维护该类职工的合法权益,我省已出台相关政策:如海南省政府于2013年9月份印发执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43 号)强调“各用人单位对临时工、聘用工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应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等五项保险一起列入单位的费用或成本支出。”省政府又于同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环卫及市政管养职工福利待遇的意见》(琼府〔2013〕59号)明确:“根据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各市县应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关于出台个人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规政策的问题。我们认为提案中所提到“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即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原住建部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05〕5号)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我省自2010年起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截至2018年6月,累计灵活就业缴存人数355人,人均月缴存额为478元,缴存余额298.94万元,其中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有43人,贷款总额为1391万元。
    目前,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琼公积金法〔2018〕90号)规定,我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方面,一视同仁。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方式等方面,与单位在职职工的做法有所不同。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方式采取同行托收方式扣款,由住房公积金系统于每月固定日自动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三、下一步打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体系,我省正在着手研究起草《海南省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