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海南省革命遗存的建议(第0239号)收悉,现就烈士纪念设施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门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对烈士史料的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纪念设施建设,先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责任。我厅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牵头组织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精神,代拟了《海南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的分工落实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的函(琼民函〔2013〕795号),明确了省委宣传部、省党史办、省文体厅等21个相关职能部门对开展烈士纪念工作的任务分工和具体落实措施。二是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规范保护管理行为。2016年对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基层实地查看了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情况,探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海南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作为立法项目已报省政府法制办,等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做好烈士纪念设施普查登记工作,我省现有烈士纪念设施120座,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4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11座,市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有105座,散葬烈士墓6922座。但尚未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还有3座,其中,华南公路工程修建的烈士纪念碑由海口市公路局管理,西沙海战烈士陵园、琛航岛西沙海战烈士陵园由海军榆林基地负责管理。对非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我们要求属地民政部门与当地主管部门、部队协调沟通,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共同推动烈士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关于“多方投入,注重保护”问题。历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对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一直给予重视和投入,特别是2012年全国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登记以来,我们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12〕103号)要求,制定了《海南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海南省2013年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专项资金8233万元,对100多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6922座散葬烈士墓修缮保护和立碑,推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日常维护管理中,依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维修管理经费,市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政府预算安排维修管理经费,对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或委托乡镇进行保护管理。
(三)关于“烈士纪念设施教育功能发挥情况”问题。烈士纪念设施作为开展纪念活动的重要阵地,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在纪念设施的维护管理,弘扬烈士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宣传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做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在烈士纪念日、清明节等重大纪念活动时,积极配合开展隆重的公祭烈士活动,组织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学生等人员缅怀革命先烈,瞻仰烈士纪念碑,祭扫烈士墓,参观烈士事迹陈列馆,举行入党、入团、入队宣誓等活动,激发了爱国热情、弘扬了烈士精神、传承了红色基因,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功能得到提升,较好地发挥了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烈士纪念设施遗存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希望您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动烈士纪念设施遗存保护管理工作,发挥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基地功能。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