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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全面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台盟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海事局;  2018-03-2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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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
(B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032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台盟海南省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政策制定,完善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关于内河船舶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的制定。我省目前无内河商贸船舶的停航水域,国家法规对内河船舶强制要求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标准的柴油,计划2018年底前出台《海南省提前推广使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方案》,要求全面供应国Ⅵ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能有效减少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源头控制。目前我省对现有运输船舶的淘汰依据是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已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新建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下一步,我省将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订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限期淘汰方案,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提前报废更新工作。
    (三)加强实效监管。2017年5月至7月,海事部门对我省到港船舶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燃油油品、记录簿、供油单证及船舶相关污染物处置情况,共登轮检测船舶628艘次,督促船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23项。同时加大了对到港船舶和辖区供油作业单位燃油抽样送检工作力度,共抽检船舶64艘次。2017年全年,共对13宗违法污染案件进行处罚,共计罚款88500元。目前,我省各主要港口已建立CCTV电子监控系统和AIS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对港区水域和各类船舶实行动态监控,已成为我省打击船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和实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力辅助手段。
    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来我省专题调研船舶控制区划定工作,海南海事局、我厅及海南省有关专家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将我省纳入到船舶排放控制区。5月下旬,我厅与海南海事局赴上海、杭州、深圳三地,调研学习他们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的工作经验。目前,我省正积极向交通运输部争取划入船舶排放控制区。
    下一步,我省将大力开展船舶现场检测监管工作,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冒黑烟船舶进港。推广船舶靠港更换普通柴油。
    (四)黑名单制度建立。我省自2002年起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重点跟踪船舶检查管理规定》实施“黑名单”跟踪制度。依据此项规定,在船舶的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包括船舶污染等重大缺陷的船舶将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并实施每港必查;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的船舶为重点跟踪船舶,则其他船舶也将按照重点跟踪船舶进行严格监管。
    (五)水上加油站(船)监管及油品质量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包括水上加油站(船)在内的船舶供油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同时,根据辖区实际,对供油单位实施每年不少于2次的现场检查,并要求供油单位每月将作业情况向海事部门备案。同时,将辖区供油单位作为燃油抽检的重点对象,以确保其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海南海事局2017年印发的《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中要求加强辖区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强化对到港船舶的燃油质量检查,要求国际航行船舶所用燃油应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要求,国内航行船舶所用燃油应满足《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要求。海事部门将在所属分支机构试点配备船舶燃油快速检测装置,提高船用燃油抽检效率。同时,加大对到港船舶燃油质量抽捡力度,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查违指标,并制定燃油现场检查制度指导抽检工作开展。
    二、关于制定船舶排放清单,加强能力建设,开展污染防治研究的建议
    我厅正准备与国内外顶级科研机构合作,按照海南当前的新战略定位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目标,对标世界先进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PM10和PM2.5推荐值,从空气质量改善角度,结合碳排放总量、能源消费总量、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开展综合及分行业研究,形成2035年远景目标以及2020年、2025年近中期目标,并开展相关目标实现技术和政策路线图研究;开展海南清洁移动源路线图研究,编制海南省细尺度的移动源(包括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民用航空等)排放清单。下一步,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提高船舶排气污染物检测能力和燃油抽检能力。
    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及群众环保意识建议
    作为海洋大省,我省对船舶大气污染的普法宣传非常重视。海南交通广播、三沙卫视等新闻媒体多次以在线讲座、制作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包括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在内的法律知识。海南海事局还组织执法人员“进码头、进工地、进船舶、进公司”,进一步向港航企业、行政相对人、船员等宣传防治船舶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文件,提升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努力实现航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海南海事局以执法船艇“海巡1103”船和“海巡21”轮作为平台,建立了青少年海洋文化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安全知识进校园为契机,联合中小学校开展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普法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公众微信平台、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关于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及新能源船舶应用的建议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有使用低硫油、岸电、清洁能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其中使用岸电和清洁能源是近零排放的主要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目前三亚凤凰岛港口变频岸电设施已建成,将作为三亚邮轮母港建设的试点工程,我省海口马村港部分散货泊位已建有岸电设施,近期东方八所港拟与海南电网签订岸电设备建设协议。目前因经济发展水平、船舶技术改造和检验、企业经济成本和使用意愿、能源加注站点的规划和布点等问题,我省纯电动等清洁能源船舶的应用和推广相对缓慢,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新能源船舶推广使用配套政策,大力推动使用纯电动等清洁能源船舶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