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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推动海南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台盟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04-0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发改委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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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海南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建议
(B类)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海南省
    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8号
    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台盟海南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动海南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已启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创建工作,在编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将积极把相关建议内容纳入其中。
    我省一贯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在日常工作中,我委及有关厅局、市县政府一直在积极落实、推进贵单位提出的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一、加强制度设计和相关立法
    我省一直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地方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并注重通过顶层设计,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一)已出台文件。近三年,我省已出台《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等法规规章12件,不断完善我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二)生态补偿方面。印发实施《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明确中部山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目标和补偿措施等内容,建立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省、市县优化整合各领域专项资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研究起草《海南省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在赤田水库、南渡江、昌化江等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尝试点,推动流域生态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探索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补偿模式,逐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三)政绩导向。2017年,省委出台的《海南省市县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分,取消了12个市县的GDP、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切实引导市县转变发展理念。同时,我委也正在按要求探索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
    (四)政策扶持层面
    1.发挥税收引导作用。目前,我国涉及环保企业税收减免优惠的政策主要有: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二是增值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风力发电、大型水电企业、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关税调节。对环保设施、环保材料采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等征收高关税,降低环保企业关税税负。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政府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我省有关厅局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广泛开展跟踪调研,深入了解行业、企业税负情况,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汇总税收政策执行以及改革建议,做好情况反馈。
    2.加大金融对环保企业支持力度。海南银监局印发了《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海南银行业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琼银监发〔2018〕6号),引导辖内银行金融机构针对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拓展抵质押品范围,推行林权、海域使用权、知识产权、农村土地“两权”等抵质押方式。同时,海南银监局督促和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海南绿色崛起战略,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一是绿色信贷增速加快。截至2017年末,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395.68亿元,较年初增加69.57亿元,增长21.33%,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1.3个百分点。二是多家银行绿色信贷实现“零突破”。2017年,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海口农商行、三亚农商行、文昌农商行、澄迈农商行、白沙农商行绿色贷款实现“零突破”。
    3.环保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政府产品采购范围。一是省政府及有关单位已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从2016年起,我省已将新能源汽车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通过协议供货渠道采购。二是根据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联合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我省有关单位及时将国家部委每年定期调整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转发各单位,要求各单位按照清单范围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
    下一步,我省计划:一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先行开展新能源汽车使用试点。二是建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信息库。按照国家现有的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在商城中注明节能、环保标识,对党政机关通用类产品(除公务用车外)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采购,要求预算单位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三是推动建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体现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的具体措施,给予绿色产品评标加分、价格扣除等,逐步提高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的比重。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积极推动环保有关工作透明化。一是坚持在环评工作中引入公示制度;二是在安排环保有关专项资金时,及时按要求对外公开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在规划编制、评估中,建立完善专家独立评审制度,增加决策的科学性。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2017年12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出台了《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提出了准入要求,规定了监测机构报告机构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义务,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管方式,规定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形认定和惩戒措施,为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提供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依据。
    (三)大力推广PPP模式。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95号),明确在新建的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提高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切实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公共服务水平。下一步,我委将联合财政、行业部门,有序推进PPP项目。
    三、构建完善的环境监管和治理市场体系
    (一)积极筹备在海南设立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所。目前,我委已组织专家团队对海南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进行专项研究,编制了《海南设立国际碳排放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初稿),近期将开始意见征求工作。
    (二)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近年,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海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原则,激发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四、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016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69号),要求加大科技推广力度、积极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一)加大科技推广力度。一是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展一批由创新示范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二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等资金,鼓励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三是加大各类专项资金对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加快节能环保技术应用。一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培育壮大我省节能服务产业。二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截至2018年2月底,今年全省已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约2500辆,保有量约1.8万辆,占全省汽车总数的1.5%左右。三是推广装配式建筑。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琼建科〔2018〕30号),组织开展规划和技术规程规范的编制工作,积极引进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在海南设分中心等。
    (三)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垃圾管理方面。一是制定了《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提上省人大2018年的立法议程。二是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消纳处理。三是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园区循环化改造。洋浦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撑项目22个,其中关键补链项目15个、公共服务设施项目7个,总投资约50亿元。目前,开发区已完成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中期自评估、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修编工作,中期调整方案已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营造绿色发展良好氛围
    (一)重视环保节能工作。一是我省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中,将污水垃圾处理、绿色低碳方式作为测评内容之一。二是2009年12月,我省印发了《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225号令),建立了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目前,我省按照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不同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是从“十二五”开始,我省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省级配套资金等多渠道大力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回收体系。
    (二)鼓励环保NGO组织的发展。一是积极探索在生态环保领域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和“一业多会”。对申请成立省级生态环保领域社会团体,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环节,直接登记,同时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若干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生态环保领域社会团体。二是缩短生态环保领域社会组织的审批时间,从社会团体、基金会法定的30个工作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50个工作日,统一缩短为20个工作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环资处
    王曼虹 65348004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