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教 育 厅
琼教提案字〔2018〕39号
海南省教育厅对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C
民盟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海南省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政府指导制定民办高校教师最低工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我省的最低工资由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依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其按照一类(如海口市等)、二类(如琼海市等)、三类地区(五指山市等)区别确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目前,尚没有按照教师等工种类别确定最低工资的做法。
二、关于“做好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评聘等监管工作”建议。
目前,我省已经下发了海口经济学院等5所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一阶段将全部下放所有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为了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评聘等监管工作,我厅将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切实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
三、关于“落实非营利性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设置教师薪酬扶持基金”建议。
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9日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我省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学校招生、收支等情况确定”,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教师薪酬费用安排属于学校财务调整使用范畴。对于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应该由各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民办高校可根据职工的劳动技术和实际贡献等,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制度和适合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四、“关于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问题”。
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9日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应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已提出“建立和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下一阶段,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加以贯彻落实,保障和推动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教育厅 梁俊,65339364。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