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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支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协调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郑金莲;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03-2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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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协调发展的建议
(B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0316号提案的答复(B)

 

郑金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协调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放宽“两个暂停”的建议 

根据20162月省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以及7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2016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6151号)有关规定,由于保亭县2016年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因此保亭县列入2016年实施“两个暂停”管理的市县范围(即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和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报建审批),但保障性住房(含棚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产业发展用地都不属于暂停范围,保亭县的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不受影响。

201612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函2016113号),从绿色发展战略和更好保护我省生态环境的角度,对保亭、五指山、白沙、琼中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实行生态保护优先,从严控制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宅项目的开发,不再以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作为是否实施“两个暂停”的依据,直接列为实施“两个暂停”管理的市县,继续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另一方面,省政府也充分考虑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保亭等列入“两个暂停”的市县,2017年起每年商品住宅规划报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近两年年均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50%,也就是说,保亭县仍有部分品质高、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前期销售业绩好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进行规划报建,有利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当地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关于建立健全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根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绿色崛起的重要保障,中部山区生态核心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重中之重。从2008年年起,财政转移支付开始并逐年加大对保亭等中部市县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截至2016年,保亭共获得52224万元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49028万元来源于中央财政,3196万元来源于省财政。其中,2016年获得中央财政资金9570万元,占2016年度保亭地方一般公共财政收入(45532万元)的21%。尽快建立健全我省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保亭等中部山区市县的生态补偿力度非常必要。

目前,我厅正在组织起草《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也充分考虑了提案的相关建议,提出将保亭等中部山区市县作为生态补偿重点区域和居民民生性补偿范围,并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等几个重点内容做出相应规定。

(一)重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生态补偿。起草《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级别和类型,实行差异化补偿制度,给予土地所有者直接补偿,促使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居民转变生计模式,由资源开发者、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生态建设者、生态保护者,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二)将流域生态补偿作为重要生态补偿类型。明确提出由流域间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府,由受益方对因生态环境保护使发展受到限制的一方进行的补偿。

(三)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先探索从水电企业、用水企业、城镇居民、旅游者等这些直接生态保护成果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资金。

(四)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考核评估。对未通过考核的市县、单位、个人将按考核评估体系要求相应扣减补偿资金。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