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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科研经费优惠政策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周兆德;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科学技术厅;  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  2017-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科技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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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99号提案的答复(A)
(A类)
周兆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研经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第0199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研经费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第二条“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现行财税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我省不能违背中央规定,擅自出台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为鼓励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高等院校开展科研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点(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第(十一)点规定: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第一条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已经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即可享受减免。
    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情况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工作,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2017年5月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出国管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极大地提升我省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提案中所提到的科研项目仪器采购、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简化预算科目、适当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等方面均已按照(中办发〔2016〕50号)的要求执行。
    《实施意见》印发后,省科技厅已经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做出了政策解读,并联合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组成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调研组,正在指导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规定,落实好差旅费、会议费、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权限以及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将在全省各高校科研院所全面推开,以确保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措施顺利落地。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薛润 6534388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