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解决精准扶贫中发展农民合作社出现的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刘 丽;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7-03-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扶贫办
2017年8月31日
详细查看
关闭
落实“关于解决精准扶贫中发展农民合作社 出现的问题的建议”的措施
(B类)
落实“关于解决精准扶贫中发展农民合作社 出现的问题的建议”的措施
   
    刘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精准扶贫中发展农民合作社出现的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贫困户对农民合作社不信任的问题。针对贫困户不愿意加入农民合作社问题,万宁市在此方面出台了《万宁市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万扶字〔2016〕153号)。通知中规定,凡有意愿加入合作社的贫困人口,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4000元标准,以扶持种苗、物资折价做为资本金入股,期限5年,每年11月返还本金800元、红利600元。不愿加入合作社的贫困人口,扶持按需求购买种苗、物资折价2000元自足发展金,极大调动了贫困人口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关于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能力弱的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26号),着力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年度扶贫项目实行产业化组织化帮扶的比例不低于50%,大幅度降低散种散养产业扶贫的比例。要求各市县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并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接机制,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模式,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如海南雷丰芒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辐射带动贫困户219户,在省西南部5市县拥有16个芒果基地,形成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三、农民合作社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的问题。根据《海南复活点科技助力精准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琼科协〔2017〕35号)的通知,要求各级科技组织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脱贫攻坚总目标,广泛开展“创新争先行动”,加大科技供给和支撑,着力提高贫困户的科学素质和生产技能。如雷丰芒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国内外营养专家和种植专家、学者、研究员组成专家团队,拥有专业化的土肥实验室,通过SGS欧盟GGAP认证,获得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认定或标准七项。
    四、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建立扶贫再贷款资金精准使用管理机制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59号),明确要求市县级扶贫部门要摸清辖区扶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掌握有效信贷需求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帮助扶贫企业制定产业发展计划、扶贫贷款项目和资金规划,做好扶贫企业申请扶贫贷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合作社可通过扶贫再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五、关于农民合作社运营不规范的问题。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范了农民合作社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如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严重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要依法追责。
    六、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问题。根据习总书记要求,“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琼检会〔2016〕7号)的通知,主要任务一是整体联动,打歼灭战,依法集中查办扶贫职务犯罪案件,形成持续震慑;二是失去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防监督机制,保障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三是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树立法律观念,重点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警示教育,提高扶贫干部廉洁用权、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的守法用法意识。
    感谢刘丽委员对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在下上步工作中借鉴、采纳,希望刘委员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脱贫攻坚工作,为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