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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建立公平公正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陈洪娟;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03-2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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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平公正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B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0067号提案的答复B

 

陈洪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平公正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经我厅商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的问题

为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我省在《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中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政府印发了《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对中部山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目标和补偿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建立起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2006年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生态转移支付暂行办法》、2008年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联合出台了《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农20082700号)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75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我省决定加快制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细则》,拟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载体,探索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及保护成效,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细则初稿已完成。

二、关于多元化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的问题

在财力性生态补偿方面,我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2016年中央将海口等剩余7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保障范围,至此,我省成为全国首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域全覆盖的省份,当年中央下达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9.07亿元,较上年增长61.6%。同时,省财政逐年加大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2016年下达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0.57亿元,较上年增长60.7%。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中央要求地方安排重点支出时不得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进行挂钩,而是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因此,不宜按经济增长比例增加生态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面。按照财政部、环保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精神,建议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可选择采用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补偿,省级主管部门将会给予积极指导支持。我省开展了部分试点工作,三亚市政府与保亭县政府签订水源地生态补偿协议,对三亚市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源头保亭县南林乡和新政镇进行补偿,给予保亭县政府300万元的补偿资金,促进水源地生态保护。在管护性生态补偿方面。2016年,我省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2.3亿元,主要用于发放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等,2016年我省亩均补助标准已超过25元,此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排位靠前,今后,将视财力状况、管护成本等情况,再对提高补助标准事项予以统筹研究考虑。

三、关于资源有偿使用的问题

目前,我省正按照《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精神,制定我省实施意见。

四、关于海洋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开征新税种需要通过全国人大批准,我省无权自行开征海洋生态补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612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1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税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我省从2015年逐步推进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工作,经营性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出让金比以往有了很大提高,海域使用出让金主要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整治保护工作,目前,正积极探索制定《海洋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形成机制,有效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措施,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我省将进一步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进程。感谢您对我省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