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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的提案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民建海南省委会;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2017-03-2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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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的答复(B)
(B类)
海南省财政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21号提案的答复(B)
   
    民建海南省委会:
    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的建议”的提案(第0021号)收悉。经我厅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情况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近年来,按照国家部署,我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出台、财政部也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后,我省积极跟进,着手制度建设,研究起草《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2014年6月20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执行(琼府办〔2014〕76号)。同时,我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流程及绩效评估办法等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
    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的要求,省财政厅转发该文件并提出我省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分级分部门编制的原则,启动全省各市县、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按照财政部的部署,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近年来,我省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在部分领域如居家养老、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服务等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如省民政厅积极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截至2016年底,省民政厅通过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资金累计1268万元,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惠民政策的老人共4400人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我省还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琼办发〔2014〕42号)。省民政厅等主管部门积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程序、实行直接登记的方式,对包括城乡社会服务类在内的“四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扶持;进一步降低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准入门槛,鼓励社会力量成立相关社会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出台和工作部署情况,继续推进和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我省政府购买服务规模。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建议
    (一)关于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已明确财政、审计、工商、民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作为购买主体的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初步建立“政府主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在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各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二)关于探索多样性的购买服务方式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因此,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实施。定向委托和公益创投等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使用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安排或专项资金涉及的项目,如果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则其资金即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与其它预算资金一样遵照《预算法》规范使用。近年来,我省在规范并加大福彩公益金对社会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2015-2017年,省级财政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安排社会组织工作项目经费1857.5万元,专门用于支持民政部门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及医疗服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因此,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关于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目前根据国家政策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来规范。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属于政府职责、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实施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由各职能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服务事项,均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结合各类服务市场和社会力量发展状况,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实际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研究完善指导性目录的调整机制,及时将合适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推进相关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扩大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和规模。
    (五)关于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已明确财政、审计、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方面的责任分工。近年来,我省财政、审计等部门不断强化对财政资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同时,近年来我省积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并积极探索对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专门的绩效评价,如已研究起草《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初稿,选取项目开展前期试评价。
    下一步,我们将推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适时出台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感谢贵委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