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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加强南渡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控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王云霞;蒙晓灵;丁竹;叶霞;覃碧霞;邓爱军;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省水务厅;  2016-03-08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环保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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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南渡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控的建议
(B类)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0365号提案的答复(复文类型:B)

 

王云霞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南渡江流域环境联防联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加强南渡江流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联防联控,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南渡江水环境保护尤其是河道采砂管理线长、面广、点多,多年来一直是水环境行政管理执法的难点。在南渡江流域实行流域联防联控,对于加强南渡江流域生态环境统一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为了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区域外部性问题,共同保护南渡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海口市与澄迈县、定安县分别签署了南渡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2015年开始,我省由水务部门牵头,积极指导有关市县开展南渡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工作。一是确定“以问题为导向,以执法为抓手,以规划为引导,以驻点督导为举措”的工作思路,坚决改变南渡江水环境保护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职责不清、管理粗放的被动局面;二是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由水务、公安等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座谈会,研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参与机制等事项;三是突出协调联动,合力攻坚。强化市县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执法力度,海口市和定安县、澄迈县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深入打击不法分子钻“属地管理”的空子、实施跨界盗采河沙的违法行为。

2014年,我省相继印发《海南省水功能区管理细则》、《海南省水功能区考核名录》和转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等配套性文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基本建立。200558,省政府批准实施了《海南省水功能区划》,明确了南渡江各市县水功能区的功能、断面等。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15年启动了对市县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由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等10个厅局单位组成的考核工作组每年都对各市县的水功能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省政府通报到市县政府。

(二)开展流域保护生态治理。

坚决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流域保护生态治理。按照《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512月至20167月为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防治集中打击整治阶段。在省政府的指导下,各市县整合多个相关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制定《海南城镇内河(湖)水环境综合执法整治工作方案》,重点针对直排偷排、非法采砂、垃圾倾倒和非法养殖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集中专项打击和整治。截至20165月,全省共捣毁非法采砂点291个,销毁非法采砂船180艘、抽砂平台129个;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44例,罚款89万元;拆除侵占河道违章建筑150处,纠正违法排水行为54例;整治违建畜禽养殖户198家;清理水面及沿岸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6300余立方。

(三)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我省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和人居环境建设,推动国家将儋州市、万宁市、三沙市等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全省12个市县纳入补偿范围,获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8.06亿元。目前已有17个市县印发实施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海口市、三亚市分别开展“创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与“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

2006年,省人大颁布的《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措施要求。省财政厅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10个市县和一般生态功能区18个市县生态补偿资金的扶持力度,2014年拨付资金9.95亿元。2013年,我厅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提出流域生态健康保护措施,并根据调查发现外来物种入侵,开展环境风险预警。2014年,我厅组织开展对南渡江上游松涛水库流域段及南渡江下游海口、定安段流域进行了生态健康评估,形成相关评估报告。同时,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56月编制完成《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法制办。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加强执法沟通联动。

建立覆盖全省18个市县(三沙市除外)主要河流、大中型湖库的地表水水质监测网络,覆盖全省19个市县的地下水、城市内河、城市内湖监测网络,到2020年,在11条主要河流的15个主要跨市县河流交接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进一步强化对入境断面的监测考核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联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市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管理体制。海口市与澄迈县正在探讨建立两地环境联防联控合作协议,以水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重点,强化跨界区域环境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共同防控为基础的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警体系,启动跨界地段(河段)环境联合监测和跨界环境违法行为联动监察等方面的合作,形成跨界环境问题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二)开展综合治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从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城镇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业废水治理、养殖污染防治、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规范河道采砂等方面,结合辖区内水体的具体污染原因,开展针对性的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全省全部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协助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三)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生态环境补偿方面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制定,落实相关补偿措施。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开展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生态补偿,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向财政部积极争取将我省海口、琼海、文昌、澄迈、临高、定安、屯昌等7个市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保障范围。建立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天然林保护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和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状况挂钩的联动机制。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66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