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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有效落实“双千计划”,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提 案 者: [委员] 叶英萍;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教育厅;  省委政法委;  2016-03-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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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落实“双千计划”,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B类)
叶英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落实“双千计划”,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第0221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文件要求,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由教育厅和省委政法委牵头,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我厅与省委政委联合召开了有关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双千计划”工作座谈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人事处处长和高校相关院系领导参加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落实“双千计划”工作。我厅结合海南实际,拟制了落实意见,确定了开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作为我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实施高校。成立“双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我厅和省委政法委为主,办公室设在我厅高教处和省委政法委政治部,海南大学、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作为主要成员单位,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定期互相通报“双千计划”兼职挂职互聘人员工作情况。
    二、为让选聘兼职挂职人员能“真挂”、“实挂”,我们积极为兼职挂职人员创造安心工作、能够工作的环境,同时建立了以严格要求与以人为本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下发了《关于做好兼职挂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兼职挂职干部行为规范》,规定选聘到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挂职人员兼职挂职时间均为一年,兼职挂期间,在原单位的身份性质、行政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作与原单位完全脱钩,由兼职挂职单位和原单位对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兼职挂职单位管理为主。兼职挂职人员在兼职挂职单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这些措施防止了兼职挂职安排的临时性和随意性,明确了兼职挂职单位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建立了目标考核机制。特别是对被选聘到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兼职挂职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兼职挂职人员培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传帮带”,多压担子,强化实践锻炼。兼职挂职单位要对兼职挂职人员情况形成书面鉴定材料,抄送原单位,并存入个人档案。兼职挂职人员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在挂职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通知原单位,作为原单位对其进行调资、奖励的依据。这些措施和做法加强了兼职挂职单位、被选聘人员原单位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兼职挂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为充分发挥兼职、挂职人员的职能作用,推进实践教学,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根据《通知》精神,海南大学法学院与省法律实务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政法系统兼职教师队伍的试行办法》以及《海南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校外指导教师聘任暂行办法》等措施,不仅要求选聘到高校法学院系和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挂职人员具备《通知》要求的相应条件,同时还明确了选聘到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挂职人员的选聘程序、主要职责、聘任办法以及待遇等。特别是在主要职责方面,规定到高校兼职挂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从事指导学生论文、课程设计、教学方案的制订以及理论课讲授、实践指导、专业带头人等工作,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挂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法律实务部门分析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并要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实务工作,突出了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高法律人员的理论思维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结合实际探索长效机制。经我厅与省委政法委沟通,计划在执行国家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互聘“双千计划”的同时,积极实施省内互聘“百人计划”,以海南大学、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等为主要实施单位,2014-2017年内以学校为主体完成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至少50人担任校内兼挂职教师,同时省内法律实务部门接收来自高校法律专业的骨干教师到相关部门兼挂职,省内“百人计划”互聘人员可适当放宽要求。
    我们在落实“双千计划”工作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与《通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开展工作,更加自觉主动地加强与各部门以及兼职挂职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完善各项方案,做好各项工作,促进“双千计划”顺利开展。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