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学校基建工程实行政府代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第十六条中“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代建制。
二、代建制具有项目决策相对科学、项目管理效率大幅提高、建设控制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腐败有效抑制、监管更加规范等特点,得到广泛认可,发展加快。例如儋州市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项目均由市城投集团公司代建。
三、但我国的代建制还在探索和实施阶段,一些问题例如代建方资质确认、代建委托方式、相关配套政策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解决,加上观念问题,因此我省大部分市县还停留在教育局或学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阶段。
四、我厅认为代建制适用于不具备执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非经营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可以将建设单位与学校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具有更多的优势,利大于弊。因此我厅直接实施的政府财政性投资教育项目一般实行代建制,同时鼓励市县负责的教育项目推行代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