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054号提案的答复(复文分类:B)
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海南省生态文明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意见,并着手开展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奖的申报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办发〔2013〕24号)和《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环发〔2015〕69号), 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相关省直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我省经国务院核准保留的常设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共90项,目前保留的常设表彰项目中尚无退出或撤销的项目,因此暂时无法将生态文明奖纳入我省评比表彰常设项目,建议将原由海南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办的“生态省建设工作表彰”常设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为“海南省生态文明奖”,作为省级以下表彰项目开展相应的表彰活动。我厅采纳省人社厅的意见,就调整生态省建设工作表彰项目向海南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均同意调整。
据了解,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每年11月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厅申报的海南省生态文明奖项目可望于今年11月上会审批。
下一步,我厅将密切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跟进海南省生态文明奖审批工作。
感谢您对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海南省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送审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