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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提 案 者: [委员] 谢金元;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省财政厅;  2016-03-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外办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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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C类)
谢金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的提案收悉。经我办认真研究,并与省财政厅进行深入沟通,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华侨农场社会保险费欠费历史问题。虽然《海
    南省人民政府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55号)第二项第八条规定,对华侨农场由于自然灾害或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拖欠社保费的,其滞纳金给予全免。但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最多可以暂缓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暂缓缴费期内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华侨农场也只能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彬村山华侨农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欠缴产生滞纳金和利息豁免问题,涉及面广,必须综合考虑整个缴费群体,慎重对待。
    建议:琼海市政府及彬村山华侨农场积极盘活农场土地
    资源,增强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造血”能力,逐步解决华侨农场历史债务问题。
    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彬村山华侨农场2007年
    实行属地管理,在此之前所拖欠农业银行贷款的355万元,已于2008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精神减免88.75万元,对其余不符合政策的金融债务,现行没有政策给予免除。
   
    附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第 0030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韩丽清,联系电话:6530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