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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统筹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王 钟;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02-2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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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
(B类)
琼卫基层函〔2016〕47号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027号提案的答复(B)
   
    王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取得的成效
    为解决老年村医的保障问题,由我委牵头,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25号),2014年8月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2014年10月,我委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补助实施办法》(琼卫基层〔2014〕1号),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在各市县完成审核的基础上,2015年11月,我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开展了复核工作。目前,各市县已陆续将补助发放给老年村医,全省可解决8778名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历史遗留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离岗村医的保障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在岗村医的身份难以界定,解决在岗村医养老问题遇到政策瓶颈。乡村医生不具备“单位职工”身份,不属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参保范围。虽然可以根据其户籍性质、经济条件等,按规定选择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但是该类保险的待遇较低。
    三、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一)做好离岗村医养老保障发放的后续工作。一是督促各市县尽快完成补助发放工作。二是完成离岗村医的电子登记工作,为往后更为便捷地发放补助做好准备。
    (二)落实在岗村医养老保障政策。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96号)有关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协调有关部门突破政策瓶颈。按照《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正在制定的《乡村医生支持计划(2016-2020年)》所界定的村医身份,研究现行养老政策对村医的适用性,并协调养老保险管理部门,为在岗村医争取更优厚的政策。例如,考虑为新吸收的年轻医学专业人员提供一定额度的缴费补贴,引导其在岗期间多缴长缴,以期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 胡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