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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打破地区保护将出租汽车客运纳入“全省一个小时生活圈”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海口市政府办;省交通运输厅;    2015-03-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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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破地区保护将出租汽车客运纳入“全省一个小时生活圈”的建议
(C类)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政协
    海南省六届三次会议第0089号提案的答复
   
    刘芳颖委员:
    您《关于打破地区保护将出租汽车客运纳入“全省一个小时生活圈”的建议》(第0089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出租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目前,全省各市县均已投放了数量不等的出租汽车在本地市场运营,但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除海口、三亚等少数城市外,大部分市县出租汽车必须依托海口、三亚市场才能生存,其功能定位为出租汽车,实际上从事的是班线运输。这种经营服务方式,虽然能为乘客提供门对门服务,但这些车辆大多由个人承包经营,车上未安装GPS等监控设备,且只配备1名驾驶员,为多拉快跑,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时常会出现疾劳、超速驾驶等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所以,我们不主张用出租车从事长途班线运输。
    《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载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乘客下车后不得显
    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重新载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依据“《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条例》执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按部有关规定执行”的原则,异地出租汽车可载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但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
    据了解,全国各地出租汽车都有区域限制,如取消限制,将对本地出租汽车市场产生巨大冲击,造成市场混乱,且不利于规范管理。
    专此回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黄武群,电话:6872517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市交通港航局。
   
交通厅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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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0089号提案的答复
(A类)
刘芳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破地区保护将出租汽车客运纳入全省一个小时生活圈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乡交流、区域交流不断增加,出租汽车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府高度重视发展出租汽车,将其列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其发展趋势必须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当地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可见,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管理,责任主体是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府。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超越区域经营,但起讫点一端必须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2015年2月15日,我厅印发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正确引导和严格监督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实需要超出许可经营区域内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严禁违法违规经营。目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在积极营造和谐的运营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地区保护,开展一体化运输服务,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运输服务。
    以上是我厅对该提案的答复,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