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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退休养老待遇的建议
提 案 者: [民主党派]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2015-03-1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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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退休养老待遇的建议
(D类)
琼人社议案答复〔2015〕16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
    第0320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D)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
    你委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退休养老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省办大特区以来,海南的民办教育事业确实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因与公办学校教师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较明显差距,不利于我省民办学校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为此,你委建议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民办学校规定执行,享受财政补贴,使其能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退休待遇。
    我们认为,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看,你委意见不乏合理之处,但将民办学校教师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无法律政策依据,在实际管理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如下:
    一、民办学校教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退休保障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办法等各方面,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并轨衔接,逐步化解因实行不同制度模式产生的“双轨制”、“待遇差”等突出矛盾。3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8号文”),进一步明确,只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才能纳入新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发2号文、人社部发28号文的规定,公益一类二类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办学校在编制外自聘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等,均不能纳入这一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退出城镇从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事业单位按“小口径”工资缴费和享受“事企差”待遇的政策不再执行,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也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全口径”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我们正抓紧组织实施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同时,人社部发28号文要求过去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国务院决定进行政策调整和规范,而个别地方以往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不符合国家关于参保范围的统一规定,也将进行清理。
    二、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强制参保范围,民办学校教师应按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额度和待遇标准与其工资水平紧密关连。为此,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把所聘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工资等其他待遇一并考虑,合理确定薪酬制度,有条件者可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是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上并不是简单选择某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它已经涉及到我国公共财政政策的改革与调整。当前,在财政部门尚无给民办学校拨付人员工资经费的制度性安排的前提下,若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也因缺乏资金保障条件、工资制度不相同等,不具备可操作性。
    今后,我们将继续遵循中央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方针,关注和研究民办学校教师在内的各类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张云,
    联系电话:65200870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