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
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有序规范整顿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用地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 0043号)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的条件
目前,全省符合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共有 69 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其中教练场地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有的,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教练场地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的,其应当持有书
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用地性质没有明确定位,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也未要求相关部门的评估。
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用地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减省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 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技术要求》提出教练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路面应压实、平整、硬化等;增加模拟城市道路内容,包括交通信号灯、公交站台、人行斑马线等。为落实两项新国标,规范我省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我省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1月12日至3月19日,省道路运输局组织人员对全省 69 家驾培机构贯彻落实两项新国标情况进行了查验,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要求今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
目前,部分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训练场地面积不足,达不到相应级别的面积要求;训练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车道不硬化,或硬化长度不足等问题,如海口市大客(货)车、公交车驾驶员培训因训练场地不符合要求,已停止招生、考试达4年,造成该市大客(货)车、公交车司机招聘难,仅市公交集团公交车司机就缺口近千人。为落实好两个新国标,满足我省各类驾驶员培训的需求,建议在不违反总体规划、主城区建设、城市形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可采取补办临时用地、临时报建、适当处罚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一个缓冲期,这样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强行拆除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如果强行拆除,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人员将无处学车,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以上意见,请答复委员时参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