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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有序规范整顿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用地问题的建议
提 案 者: [委员]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5-03-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交通厅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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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43号提案的答复
省国土资源厅:
    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有序规范整顿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用地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 0043号)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的条件
    目前,全省符合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共有 69 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其中教练场地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有的,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教练场地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的,其应当持有书
    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用地性质没有明确定位,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也未要求相关部门的评估。
    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用地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减省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 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技术要求》提出教练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路面应压实、平整、硬化等;增加模拟城市道路内容,包括交通信号灯、公交站台、人行斑马线等。为落实两项新国标,规范我省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我省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1月12日至3月19日,省道路运输局组织人员对全省 69 家驾培机构贯彻落实两项新国标情况进行了查验,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要求今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
    目前,部分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训练场地面积不足,达不到相应级别的面积要求;训练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车道不硬化,或硬化长度不足等问题,如海口市大客(货)车、公交车驾驶员培训因训练场地不符合要求,已停止招生、考试达4年,造成该市大客(货)车、公交车司机招聘难,仅市公交集团公交车司机就缺口近千人。为落实好两个新国标,满足我省各类驾驶员培训的需求,建议在不违反总体规划、主城区建设、城市形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可采取补办临时用地、临时报建、适当处罚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一个缓冲期,这样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强行拆除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如果强行拆除,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人员将无处学车,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以上意见,请答复委员时参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25日
省国土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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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规范整顿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用地问题的建议
(A类)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043号提案的答复(A)
   
    符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序规范海口市机动车驾驶学校训练场用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全省符合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共有69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其中教练场地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有的,其应当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教练场地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的,其应当持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房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明,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土地用途没有明确,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也未要求相关部门的评估。
    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提出教练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路面应压实、平整、硬化等;增加模拟城市道路内容,包括交通信号灯、公交站台、人行斑马线等。我省道路运输局已组织人员对全省69家驾培机构进行了查验,并要求落实整改。
    二、驾校训练场用地作为驾驶员培训的重要场所,我厅积极支持驾校训练场建设,确需建设用地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向海口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用地如属于非营利性用地,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但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如属营利性用地,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机动车训练场项目属限制类用地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目前部分市县的驾校违法占地现象比较突出,我省将对违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规范驾校训练场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才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驾校训练场用地不符合临时用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