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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7-0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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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海南省教育厅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28号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A)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经研究,现就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28号提案中我厅会办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增强进入城市和农业现代化能力”问题
    (一)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不断完善农村职业培训网络。继续加强16所面向农村、特色鲜明、集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学历教育为一体的多功能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服务县域经济,加大重点专业建设力度,每所学校设立2-3个重点专业,分年度予以重点支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在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一校多功能”建设中,充分发挥职教中心在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推广、智力扶贫和社会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实施意见。
    (三)注重实际,提高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效性。紧扣市场劳动力变化情况和单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内容方面,紧贴就业实际,突出基本技能和先进实用技术,注重培训效果。在培训方式方面,以集中授课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紧紧围绕“方便、有效”的原则。在时间上,充分利用农闲时间。在教学方法上,专业课在田间地头现场教学,边讲解、边操作,学生易懂好记。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体系”问题
    (一)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保障。制定了《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了《海南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暂行规定》,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问题,进一步放开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中考录取的权限,提供了公平的考试升学机会。二是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后,各市县均按照省定的实施意见及本地出台的具体工作方案,具体落实进城务工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并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市县教育经费支出,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学校和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补助经费。三是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厅坚持以常规年检、开学工作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一是建立留守儿童成长记录档案。二是多渠道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向留守儿童监管人传授家教知识。四是强化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五是加强农村学校寄宿能力建设。六是严控学校布局调整。七是各职能部门齐动员,共同关心留守儿童的成长。
    (三)鼓励农民工子女接受免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继续贯彻落实《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工作实施方案》(琼财教〔2013〕291号),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对“村官班”学生免除学费。通过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7日
   
人社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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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琼人社提案〔2014〕13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228号提案的答复(B类)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设”提案(第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三)、(四)、(五)项建议答复如下:
    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劳务输出、劳务派遣等多项服务,为农民工就业做好服务工作。在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以及各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和社区四级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示范县工作,开展跨区域劳务合作。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等活动。每年年初我们在全省统一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等活动,帮助更多的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实现转移就业。2013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9.5万人。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近年来,我厅不断健全面向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体系,通过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加强部门协调等方式,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一)积极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的效应。2009年,我省出台了《就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工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最高补贴标准由800元左右提高至1385元;培训补贴涉及工种从64个扩大至87个,同时根据不同工种给予额度不等的培训补贴。2010年,我省针对农民工培训资金预算、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等方面出台了配套政策,为确保我省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2012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就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农民工培训的最高标准由1385元提高至2000元。
    (二)依托重点企业,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和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就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为新录用的新生代农民工开展培训的,可享受50%的培训补贴。2009年开始,我省实施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在海航、海马等多家大型企业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0多名新生代农民工接受了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有效缓解了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局势的巨大冲击。二是认真实施订单定向式培训。2014年省本级共投入800多万元,开展面向新生代农民工的订单定向式培训,涉及美发师、电焊工、面点师、建筑工等工种,进一步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提高了受训者的就业率。
    (三)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面向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鉴定考试。一是开发更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的技能鉴定工种。二是探索性的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了橡胶割胶工、海虾养殖工、针织横机工等工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对全面提高新生代农民工技能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协调和合作,健全多部门联动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工作机制。为整合优势资源,形成部门间充分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2011年起,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工信厅、团省委、省残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就业局等单位开展了多部门联动组织实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工作,共为3万多名新生代农民工免费提供了家政服务、创业培训等培训,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好评。
    三、不断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目前,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城乡全覆盖,根据有关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期间,可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可随劳动关系的变化办理转移,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农民工如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还可以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且针对不同缴费档次,政府还给予相应的补贴,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同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相关规定,将城镇从业人员参保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二)我省自2007年起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共同形成了覆盖全省民众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从政策上讲不仅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医疗保险力度越来越大,可选择性越来越强。我省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我省还出台了《海南省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规定了我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因此,只要是上述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无论是农业户籍或非农业户籍,企业(单位)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相关费用。
    下一步,我厅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做好为农民工就业做好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积极开展各类就业援助等活动,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完善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
    (二)进一步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的比例。规范培训资金管理,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要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的新需求,加强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特别是新一代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通过培训颁发农民工职业技能证书,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三)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民工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业务将逐步增多。因此,我厅将根据新的形势、新的服务群体,结合农民工的特点,加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现行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就业促进处 潘勇
    联系电话:65342006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建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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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本答复内容不公开
公安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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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琼公函[2014]第599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228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我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关于深化改革的部署,组织人员赴浙江、山东、四川等地考察学习兄弟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起草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并报送省委。2014年1月,省委六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采纳了我厅的意见,确定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对本省居民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县城)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海口、三亚的落户条件。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试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入户制度。目前我厅正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国家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条款。
    二、积极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工作。我厅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在陵水、琼中、三沙三市、县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基础上,2014年,继续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步伐。因此,在已启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市、县办理居住证人员,可享受与当地居民一定优惠待遇问题。
    三、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要充分考虑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异,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出台配套政策,以便实行“一元化”户籍制度后,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得到兑现。同时各职能部门要提前预算配套政策出台后增加的财政经费预算,以确保各级政府财政经费予以足额保障。据此,我厅将适时先在一、两个城乡差异较小的市、县试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然后视情况逐步在全省推开。
   
    附:委员意见征询表
   
   
   
   
   
   
   
    海南省公安厅
    2014年7月4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杨昌壮
    联系电话:68836427
   
省国土厅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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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 0228 号 提案的答复
    (复文分类:B)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提出的省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提案第 0228 号《关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建议》收悉,我厅为分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2002年至2004年,我省全面部署开展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共完成农村集体和国有农(林、牧、渔、盐)场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92810宗,面积4834.2万亩,占应确权土地总面积的99%。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72502宗,面积2382.9万亩,确权登记发证率为96%。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主体,其中,乡(镇)农民集体4762宗、526.9万亩,村农民集体5789宗、255万亩,村民小组61951宗、1601万亩。2009年至2011年,省政府部署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和确权178万亩,共为89.71万户农村居民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占全省应发证总农户的98%。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已完成,现已转入深化完善工作和日常登记发证,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构建了城乡地籍统一管理体系。通过土地确权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具体化、物权化,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一)积极探索地方立法。我省利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和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以及国家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土地政策,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城乡统筹发展。2013年4月省政府出台《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从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流转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试点地区也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建设工作,三亚市政府2011年1月出台了《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法》(暂行)、《三亚市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暂行)和《三亚市试点地区农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4月三亚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意见》等。
    (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推动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交易市场,实行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同质同价,按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土地市场上公开交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采取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开发收益稳定、有利于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项目,但不得用于住宅建设。需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自主开发或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县政府组织审查,并编制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自200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部署我省两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二是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2009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以《关于请配合开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调查研究的函》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的四个试点(广东东莞、武汉市、四川成都、海南三亚),确定我省三亚市作为全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之一。2011年国土资源部为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1]1380号)又将我省的海口、三亚、陵水等市县纳入国家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允许在试点地区尝试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允许在土地权利立法上创新。
    各试点市县在组织实施中,坚持“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起来,通过细化权能、显化主体、保障利益等手段,努力构建“权能充分、流转畅顺、利益平衡、保护严格”的制度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创新、统筹谋划、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三亚市在2009年以来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单位天涯镇文门村委会力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已进行了流转1宗、325亩, 56套的农村农民安置房(建筑面积11768.5平方米)主体已全部封顶。2013年10月,国土资源部专门组织对三亚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阶段性评估,充分肯定了该试点的做法和创新经验。陵水县和海口市均已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我厅征求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之中。
    除了国土资源部部署的试点外,我省部分市县积极参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创新。琼海市政府已向省政府上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方案,正在修改完善;白沙县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已报我厅征求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
    (一)督促指导有关试点市县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对工作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工作。
    (二)积极推进完善土地权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监管和政策掌控,确保试点工作不偏离即定轨道。同时将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工作融入到正在开展的试点进行尝试。
    (三)积极推动由点带面,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我省土地政策的优惠,认真贯彻《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大胆推进省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显化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感谢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对我省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