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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科学开展税源监控,不要把税源监控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挂钩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14-06-2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地税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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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的答复
0046号提案“科学开展税源监控,不要把税源监控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挂钩”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工商注册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但股权转让和注销工商登记涉及税收监控管理,则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理由如下:
    一、此项措施符合海南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
    2009年7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琼府办〔2009〕150号)指出,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的涉税信息交换要求,应予以支持和配合;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要求“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进行信息交换。”“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12年6月29日,海南省地税局、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琼地税发〔2012〕65号,规定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即可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二、这是当前防范税收流失、促进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
    目前的涉税信息平台建设的滞后性和外地股东的流动性需要相应的管理举措。由于海南房地产业发展的特殊历史过程,海南很多房地产企业的个人股东来自外省,一旦完成股权交易而没有在工商变更前完税,税务机关将很难管控。目前工商、地税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对接联网,地税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工商变动信息并促其及时缴税。通过此项措施可以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如果取消当前的管理举措,将可能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并加大社会分配不公。
    三、我局根据各地经验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正在完善管理办法,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开办理,限时办结。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国税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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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46号提案的答复(D)
曾宪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开展税源监控,不要把税源监控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挂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股权转让的增值所得成为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新的增长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我们发现,股权交易税收极易流失,主要原因是由于股权交易双方在自愿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后,只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实现股权所有人的变更,无须到税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很少主动进行申报,而税务机关事后再向转让人追索,要求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十分困难,征管明显滞后。
    为了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琼府办〔2009〕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文件精神,海南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琼地税发〔2012〕65号),建立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将税收管理由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的事后追索变为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前的提早介入,也就是现在的“先税后变更”。
    二、继续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
    您在提案中建议“不要把税源监控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挂钩”,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琼地税发〔2012〕65号文件规定将税源监控登记前置于工商变更登记前,在目前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尚未完全建立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和交换平台的情况下,能有效解决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滞后的问题。从琼地税发〔2012〕6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我们也发现,其在适用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中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由于琼地税发〔2012〕65号文件是省地税局牵头起文,因此我局已将意见反馈并积极协调省地税局,对相关问题将会进一步完善。
    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15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杨昌耀、0898—66509316